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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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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7047 债券简称:帝欧转债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2-00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陈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905,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2,094,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10,8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9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810,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810,8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0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张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86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4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765,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64%;反对4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1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张艳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湖南华天大酒店贵宾楼四楼芙蓉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及副董事长任晓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郭立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565,117,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5.462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563,408,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9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 1,70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4人、代表股份数1,70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1项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与长春华天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形成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34,2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0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律师、谭闷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1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2年01月17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68-066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14日

创金合信尊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22年1月14日起新增以上机构为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014811,基金代码C:014812)的销售机构。

特别提示:平安兴奕成长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21日。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fund.pingan.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22年1月14日起新增以上机构为以下产品的销售机构。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以上机构办理以下产品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二、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或定期定额申购、转换上述基金,享受费率优惠,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请投资者咨询销售机构。本公司对其申购费率、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以及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率均不设折扣限制,优惠活动的费率折扣由销售机构决定和执行,本公司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费率折扣办理,若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变更,以销售机构的活动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1、定投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上述开通定投业务的基金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销售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要求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与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参见本公司网站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2、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fund.pingan.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2- 002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股票代码:002341 公告编号:2022-003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管理层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香客栈(226省道与南环大道交叉口,迎宾大道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104),公告了审议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92,962,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9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83,642,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31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82%。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31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8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91,410,1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51%;反对1,552,1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4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767,72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3461%;反对1,552,12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653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 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关于公司管理层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垚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李靖彬先生、董事兼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洪流先生、董事兼副总裁市东一元先生、副总裁李洪亮先生、副总裁杨栋先生、财务总监陈得胜先生、审计总监崔金山先生、总裁助力徐世颖先生(以下简称“管理层人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95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截至2022年1月13日,此次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上述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5.6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廖垚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管理层人员。

(二)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实施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金额:董事长廖垚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次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管理层人员本次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95万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本次增持计划的期限:自2021年10月14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截止2022年1 月13 日,公司管理层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7%,增持均价为 5.28 元/股,增持金额为 105.60 万元。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计划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2-001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京02民初10号),公司起诉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登记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石军

被告二:肖贵阳

被告三: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五: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事由

原告认为,关于《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鉴于股转协议约定中部分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已违反其签署的服务期承诺,且存在到与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经营同类或相似业务的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引诱目标公司员工离职的情形,给目标公司和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发了股权转让协议第16.1条的违约责任及16.6条约定的估值调整条件。因此,五名被告作为整体应向原告承担返还扣除业绩补偿后的收益、赔偿损失的义务,以调整本案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估值。原告为维护自身和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请求

1、判决五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8,882,351.09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一石军将其名下持有的原告股票(股票代码002335)7,974,235股返还给原告(以起诉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价值326,066,469.15元人民币)。

3、判决被告一石军向原告返还持有原告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26,878,819.60元人民币。

4、判决被告二肖贵阳向原告返还持有原告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4,258,157.80元人民币。

5、判决被告五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持有原告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2,364,401.60元人民币。

6、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的公证费损失3,204元人民币、律师费损失600万元人民币。

7、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额外支付给石军等人的经济补偿金损失879,166.75元人民币。

8、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275,000元人民币。

(截至起诉之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555,607,569.99元人民币)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司”或“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力宾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1,154,287,8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3742%。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150,357,0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26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3,930,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7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3,932,9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933,149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679,788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外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回避本提案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623%;反对679,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84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玖涛、骆霄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