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3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13日在国际港务大厦(上海市东大名路358号)会议室,以现场、视频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顾金山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议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2022年度预算报告》。
董事会同意《上港集团2022年度预算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分别向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38.4亿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瑞祥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61.5亿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40亿元;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向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人民币18.86亿元。上述委托贷款额度提款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董事会同意在上述委托贷款额度内,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委托贷款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受托银行的选聘、委托贷款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项。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2年度境内新增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境内新增债务融资额度人民币400亿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境内新增债务融资额度涵盖的融资业务包括:委托借款,境内银行借款,售后回租,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自贸区债券,公司债券,境内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授信额度等。融资主体包括上港集团及下属境内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总裁在所获得境内新增债务融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境内新增债务融资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品种、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选聘、信息披露,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事项。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四、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航运业务,提升锦江航运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董事会同意筹划公司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宜,并授权公司及锦江航运管理层启动分拆锦江航运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相关资产和业务的重组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22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筹划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及锦江航运业务的共同发展,进一步提升锦江航运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我们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独立董事:张建卫、邵瑞庆、曲林迟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相关规定,由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物流”)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上港保税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保税”)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及相应业务开展出具担保函,为上港保税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上港保税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天然橡胶的交割仓库,拟存放期货商品的地点为上海市茂祥路258号,拟约定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项下开展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合作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鉴于协议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2年,因此担保函期限为不超过6年)。
根据上述期货交割库核定库容及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峰值测算,核定库容货物峰值为约人民币4.462亿元。如发生货损货差,本次上港物流为上港保税出具担保函的或有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约人民币4.462亿元。
在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20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担保函时,原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5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的担保函同步终止。
同意:9 弃权:0 反对:0
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22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上港保税专业化经营大宗商品物流业务,其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库容扩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上港物流拟为上港保税出具担保函是依据上期所对于指定交割仓库业务开展的相关规定。同时,上港保税将购买保险覆盖所有货值,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卫、邵瑞庆、曲林迟
六、通报了《上港集团2021年度总裁工作报告》(即:《上港集团2022年行政工作报告》)。
董事会听取了《上港集团2022年行政工作报告》,同意该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3日在国际港务大厦(上海市东大名路358号)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皓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议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筹划控股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分拆上市,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能有效促进公司和锦江航运的共同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同意:5 弃权:0 反对:0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6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物流”)
● 被担保人:上海上港保税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保税”)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拟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保税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上海茂祥路库区)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及相应业务开展出具担保函。按照天然橡胶交割库核定库容及近五年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峰值测算,核定库容货物峰值为约人民币4.462亿元。如发生货损货差,本次担保金额为或有经济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462亿元。本次担保发生前上港集团及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累计为上港保税提供的担保余额为约人民币8.63亿元。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港保税为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大宗商品物流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保税仓储、货运代理、供应链服务等,是上港物流旗下专业经营大宗商品物流业务的子公司。
经上港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港物流于2021年8月向上期所出具了担保函,上港保税取得了上期所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上海茂祥路库区)资质(核定库容5000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港保税拟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上海茂祥路库区)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根据上期所要求,须由上港物流为上港保税出具相关担保函。根据拟申请的库容量天然橡胶20000吨,以及近五年交易价格峰值为依据测算,库存价值峰值约4.462亿元人民币。如发生货损货差,本次担保金额为或有经济赔偿责任约人民币4.462亿元。
在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20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担保函时,原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5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的担保函同步终止。
上述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且已经上港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相关独立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上港保税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3月11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66号3幢仓库附属办公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尘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经营范围: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装卸搬运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贸易及贸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贸易及物流咨询服务,从事物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港保税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138.3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4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132.92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94.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12.6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港保税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378.8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376.79万元。2021年1-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19.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43.8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上港集团的关系:被担保人上港保税为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下属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根据上期所的相关规定,拟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保税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资质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为对于被担保人开展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上期所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且无论是单独、共同或与任何其他主体连带承担,无论是实际还是或有,也无论是作为本金、担保或以其他何种形式存在),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鉴于协议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2年,因此担保函期限为不超过6年)。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函尚未出具。
四、董事会意见
2022年1月13日,上港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上期所相关规定,由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港物流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保税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及相应业务开展出具担保函,为上港保税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上港保税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天然橡胶的交割仓库,拟存放期货商品的地点为上海市茂祥路258号,拟约定库容从5000吨扩大至20000吨)项下开展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合作协议的存续期间以及存续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鉴于协议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续2年,因此担保函期限为不超过6年)。
根据上述期货交割库核定库容及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峰值测算,核定库容货物峰值为约人民币4.462亿元。如发生货损货差,本次上港物流为上港保税出具担保函的或有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约人民币4.462亿元。
在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20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担保函时,原上港物流对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上海茂祥路库区,核定库容5000吨)业务开展向上期所出具的担保函同步终止。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上港保税专业化经营大宗商品物流业务,其向上期所申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库容扩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上港物流拟为上港保税出具担保函是依据上期所对于指定交割仓库业务开展的相关规定。同时,上港保税将购买保险覆盖所有货值,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在内,上港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34亿元,占上港集团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上港集团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57.97亿元,占上港集团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48%;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银行按揭贷款担保未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内,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22亿元。
七、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上港保税的基本情况(见上述公告内容)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2021年12月)。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所载2021年度的业务数据属于快速统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1年度主要业务数据
■
二、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 亿元
■
注:本报告期初数同法定披露的上年年末数;本报告期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制。
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一)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21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和全球供应链重塑等因素影响,公司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经营发展,全面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公司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强化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公司财务基本面继续保持稳健、良好的状况。
(二)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增减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2021年,通过优化生产组织、挖掘发展潜力,公司母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实现较大增长,港口主业利润贡献稳步提升。
二是,公司控股及参股的相关航运公司预计利润大幅增长。
三是,公司子公司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港集团瑞祥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销售利润有所增长。
四、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2021年度的业务数据属于快速统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网公告附件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2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人民币61.9亿元,同比增加74.5%左右。
2.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人民币61.5亿元,同比增加81.5%左右。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人民币61.9亿元,同比增加74.5%左右。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人民币61.5亿元,同比增加81.5%左右。
(三)本期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83.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人民币75.5亿元。
(二)每股收益:人民币0.3585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是,2021年,通过优化生产组织、挖掘发展潜力,公司母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实现较大增长,港口主业利润贡献稳步提升。
二是,公司控股及参股的相关航运公司预计利润大幅增长。
三是,公司子公司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港集团瑞祥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销售利润有所增长。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18 证券简称:上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005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业务的共同发展,做大做强航运业务,提升锦江航运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筹划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同意筹划公司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锦江航运管理层启动分拆锦江航运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相关资产和业务的重组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分拆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丧失对锦江航运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分拆上市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欣
注册资本: 1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12187M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180弄13号2楼
成立日期: 1983年03月24日
股权结构:上港集团直接持有98%股权,上港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持有2%股权。(注:2021年12月31日,上港集团与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股权划转协议,上港集团将其持有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2%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相关股权无偿划转事宜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近洋国际货物运输,上海与香港间的旅客运输,国内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买卖业务,集装箱仓储、中转和租赁,船务咨询,旅客运输配套服务,船务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海员外派业务(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锦江航运主要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航运专业服务和航运物流业务。锦江航运在做精做强国际集装箱运输主业的基础上,同步拓展国际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航运人力资源管理、船舶和集装箱租赁业务等航运专业服务,以及不断深化航运物流板块,建设综合物流基地和集装箱中转中心。
(二)主要财务数据
锦江航运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如下:
单位:亿元
■
注:上表数据未经上市专项审计。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锦江航运管理层启动分拆锦江航运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方案的论证、组织编制上市方案、制定和实施相关资产和业务的重组方案、制定和实施股份制改造方案、签署筹划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等上市相关事宜,并在制定分拆上市方案后将相关上市方案及与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筹划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及锦江航运业务的共同发展,进一步提升锦江航运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待上市方案初步确定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筹划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布局,能有效促进公司和锦江航运的共同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启动对控股子公司锦江航运分拆上市事项的前期筹备工作。
五、风险提示
本次分拆上市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待公司管理层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后,公司董事会还需就分拆锦江航运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本次事项尚处于前期筹划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分拆上市筹划和决策事宜,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2-00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珂信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珂信”)合并后的经营业绩仍处于亏损状态,其未来经营业绩情况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新出售该部分股权,不排除出现同系方盛(珠海)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系珠海”)将湖南珂信股权全部转让后仍不足以使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盛制药”或“上市公司”)收回实缴出资额的情形;
●目前,张庆华先生资信情况良好,但未来不排除因不可控因素,导致其无法如期履行差额补足的承诺。
2022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并购基金出资份额变更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0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现将监管工作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退出时,对于可分配的收益,应于取得时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一顺序为向财信证券分配,直到其收回实缴出资额以及就该实缴出资额按照每年6.20%单利累计的收益。同系珠海投资的唯一标的湖南珂信2017-2020年持续亏损且尚未实现退出收益。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湖南珂信最近一期财务状况,是否为亏损状态;(2)在基金投资标的前期亏损的情况下,基金同意财信证券减资退伙安排的具体考虑及合理性,是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3)本次财信证券退伙取得的财产份额是否包括累计利息收益;如是,在基金对湖南珂信的投资持续亏损、该项目尚未完全退出且仅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向财信证券分配累计利息收益是否符合前期合伙协议约定;(4)对于财信证券退伙和份额转让等基金相关重要进展,公司是否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湖南珂信成立于2014年7月,致力于打造成集肿瘤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教学、科研为一体的肿瘤专科连锁医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正在营业的连锁医院有四家(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邵阳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永州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武汉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其中武汉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试营业(床位数400张,第一批开放床位200张),四家医院床位数共计约1,122张。湖南珂信旗下连锁医院永州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状态,其中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幅达到59.20%。湖南珂信不直接进行具体业务运营,作为多家医院管理平台,主要负责旗下医院的投融资及综合管理,其投资的武汉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前期一直处于筹备状态,目前虽已投入试运营,但营业收入较小,致使湖南珂信合并后的经营业绩仍处于亏损状态。
(1)湖南珂信旗下正在营业的连锁医院财务数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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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珂信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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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减资退伙依据及相关考虑如下: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同系珠海各合伙人在2016年所签署的《合伙协议》中约定:①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②合伙企业按照投资项目分别核算和分配利润。单个投资项目完成退出时,对于可分配的收益,应于取得时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每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按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割:向由财信证券分配,直到其收回实缴出资额以及就该实缴出资额按照每年6.20%单利累计的收益。如有余额,向方盛制药分配,直到其收回实缴出资额。如有余额,按照珠海汇智新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新元”)、同系(泰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系泰兴”)、北京同系未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系未来”)的实际出资比例向两者分配,直到其收回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在剩余的可分配资金中按照同系泰兴、方盛制药、汇智新元、同系未来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单个项目完成退出分配收益时,实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比例为各合伙人在该完成退出项目中的实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比例。(详见公司2016-113号公告)
(3)同系珠海各合伙人于2021年所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合伙企业分配原则(即上条所述)进行了如下变更:合伙企业财产在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按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预期收益率6.20%/年计算的当期投资收益;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次级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投资本金。剩余财产由次级合伙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详见公司2021-024号公告)
(4)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财信证券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5)鉴于上述情况,在合伙期限到期时,财信证券须收回其投资收益,但由于同系珠海当时尚未退出对湖南珂信的投资(截至目前,同系珠海仅对外投资了湖南珂信),故财信证券无法正常退出,且其提出清算方式退出的建议。如同系珠海同意财信证券采取强制清算的退出方式,则同系珠海所持湖南珂信股权较大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低价、强制出售变现,势必严重损害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全体合伙人的权益,避免出现强制清算导致同系珠海短期、低价抛售资产的情形,故经全体合伙人多次沟通协商,一致同意财信证券分期逐步退出同系珠海。综上所述,财信证券前次采用份额转让暨份额退伙的方式收回部分出资,本次通过分得同系珠海部分项目处置款项的方式收回剩余出资。根据相关约定,财信证券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同系珠海剩余财产的分配,且受限于监管要求,因此,财信证券要求完全退出同系珠海。前述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延期事宜有利于争取时间以更优的价格完成湖南珂信的股权处置,使投资收益最大化,进而保障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3、本次财信证券退伙取得的财产份额包括累计利息收益。
同系珠海在引入有限合伙人财信证券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财信证券出资确认为负债,并将给其出资的固定回报确认为财务费用。另,根据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亏损承担、“投资收益核算日”设置、财产分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事项已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046号公告)。因财信证券出资的债务属性,且基金已经收回部分项目处置款项,为了节约财务费用降低企业清算风险,同系珠海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综合考虑,将收到的项目处置款对财信证券出资形成的债务本息进行了偿还,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了退伙处理,上述安排符合同系珠海《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利于保障包括公司在内的合伙人的权益。
4、公司已对财信证券退伙和份额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信证券前次份额转让及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1-024、046号公告)。
本次财信证券退伙事项属于同系珠海《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已约定事项,由同系珠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决策办理;公司作为合伙人之一,签署《合伙协议修正案》事项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对同系珠海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2022-003号公告)。
二、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基金存续期已满,前次已将存续期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同系珠海、汇智新元已向公司书面确认,若同系珠海在存续期内将其持有的湖南珂信股权全部转让,且收回投资额不足以使公司收回实缴出资额时,汇智新元将在30个工作日内缴足认缴出资额,以完成前述亏损承担义务,此次再次将相关期限延后5年。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股权质押比例73.05%,处于较高水平。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基金存续期多次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基金存续期、湖南珂信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及股权转让安排,说明上市公司对该项投资的后续安排,是否采取充分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安全;(3)请控股股东结合所持资产、自身流动性及信用状况,说明若公司未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其履行上述差额补足义务的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投资安全,并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4)结合相关股权出售进展缓慢、存续期满控股股东需承担补足义务的情况,说明本次基金存续期延期是否存在变相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回复:
1、为了给同系珠海执行事务合伙人赢得时间以更优的价格完成湖南珂信的股权处置,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经同系珠海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同系珠海的存续期进行延长,进而保障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2、公司对该项投资的后续安排
(1)基金存续期变更情况
同系珠海在引入财信证券优先级份额时,全体合伙人已经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满四年(其中投资期三年,退出期一年)之日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期及退出期均可延长。根据适用法律,尽管经营期限届满,同系珠海仍将作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而继续存在,直至其依照本协议或适用法律被清算为止(详见公司2016-113号公告)。经前次延期,同系珠海合伙期限已于2021年5月底期满。同系珠海投资的主要资产为湖南珂信,财信证券退出持有同系珠海的财产份额后,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在同系珠海进行核算和分配利润时,次级份额持有人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劣后级合伙人汇智新元、同系泰兴、同系未来。为了使同系珠海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寻求最合适处置湖南珂信股权的时机,故将基金存续期延期至2026年1月31日。
(2)湖南珂信生产经营情况
湖南珂信下属部分医院近年来经营情况已明显好转,永州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状态,其中长沙珂信肿瘤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涨幅达到59.20%。虽然作为管理平台的湖南珂信整体仍处于亏损状态,但其所在的肿瘤医疗服务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据卫生部第三次全国死因调查结果显示,癌症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成为我国第二大死亡原因,占死亡总数的22.32%。2020年,我国新发癌症患者数量约为460万人,预计到2025年,我国新发患者人数将达到520万人,占全球新发患者人数的26.90%。随着我国癌症患病人数的增长,我国肿瘤医疗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2015-2019年,我国肿瘤医疗服务市场规模从2,314亿元增至3,7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2.53%。另一方面,肿瘤医疗服务行业对规模、设备、医师及药师、技师等从业人员的要求均远超其他专科医疗,呈现出重资产投入、资金需求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这也是湖南珂信整体经营情况欠佳的原因所在。
(3)交易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及股权转让安排
陈历宏先生除控制湖南珂信外,目前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有:湖南珂信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珂信控股有限公司、邵阳和康中西医结合医院。陈历宏先生主要收入来源为任职收入、投资分红收益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历宏先生及其指定关联方(以下简称“陈历宏先生”)已向同系珠海支付第一期对价5,000万元。根据《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陈历宏先生未能按约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陈历宏先生自签署《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后,已积极主动调整其资产结构,拟通过退出其部分投资项目的方式来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因疫情影响导致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等事项均出现一定延迟,且影响了部分资产的实际经营,导致无法在其预期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最终使股权转让款支付出现逾期。陈历宏先生表示,其将抓紧对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尽快支付股权转让款。
(4)公司的后续安排
根据《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分四期支付(详见公司2021-025号公告),股权转让采取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分期变更登记对应股权的方式。在同系珠海收到对应转让价款后,再办理对应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同系珠海仅办理了5.1582%的股权过户,还持有湖南珂信26%的股权。此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同系珠海所持有的湖南珂信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与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该部分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同系珠海已函告公司,将继续稳妥推进湖南珂信股权转让事项,在未收到股权转让款时,不会对其所持的湖南珂信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或质押等其他任何权力限制的行为;确认将保障公司作为合伙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系珠海还告知,在办理第一期转让股权工作变更登记后,已要求陈历宏先生将该部分股权(即湖南珂信5.1582%股权)质押给同系珠海作为陈历宏先生履行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义务的担保,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障同系珠海权益不受损害,在后续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时亦能确保其有对应的履约能力。
公司作为同系珠海次级合伙人,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但公司已经正式函告同系珠海要求按照《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尽快完成交易;同时,公司也在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寻找其他意向投资人,以尽快推动该项目的退出,降低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3、控股股东回复:目前,本人资信状况良好,股票质押率已经降低,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实质性违约风险;本人目前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有:汇智新元、湖南碧盛环保有限公司、湖南维邦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后续将通过投资项目分红及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带来的现金流入进一步降低整体质押率,确保资信情况及流动性情况良好。本人通过控制的汇智新元已向公司书面确认,若同系珠海在存续期内将其持有的湖南珂信股权全部转让,且收回投资额不足以使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次级有限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额时,汇智新元将在30个工作日内缴足认缴出资额,用以完成前述亏损承担义务,即由汇智新元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同系珠海对外投资亏损。若后续出现需本人差额补足的情况,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通过投资项目的利润分配及项目处置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以保障履约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同系珠海实缴出资1亿元,汇智新元认缴出资36,465.83万元,尚未实缴出资20,648.92万元,同系珠海全体合伙人已经确认不再新增对外投资。若后续公司未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则张庆华先生应对公司亏损的差额部分补足,预计至多不超过1亿元,截至目前,张庆华先生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能够保障公司的投资安全。
风险提示:
目前虽然汇智新元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资信状况良好,但如遇投资无法收回、政策及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个人资金链断裂,则可能会使其与汇智新元无法履行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或差额补足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张庆华先生与汇智新元已就差额补足义务进行承诺即由汇智新元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同系珠海对外投资亏损。同系珠海于2021年3月将存续期延期至2021年5月31日,且于同月底对外转让湖南珂信部分股权。经问询同系珠海,前次未将存续期直接延期至本次确定的存续期2026年1月31日,是因为财信证券当时已经明确表示,在其未收回其投资前仅同意将同系珠海存续期延长2个月,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将强制启动对合伙企业的清算;另一方面,同系珠海若能按时完成本次湖南珂信部分股权转让事项,则公司能够收回全部实缴出资,且劣后级合伙人亦能收回部分实缴出资,但届时同系珠海还将继续持有湖南珂信9.70%的股权,客观上亦有延长同系珠海存续期的需要。
根据上述承诺及湖南珂信股权转让的实际进展,同系珠海存续期延期是为了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同系珠海存续期本次不及时进行延期,也未触发控股股东差额补足的承诺履行,因此,不存在变相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同系珠海与湖南珂信控股股东陈历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湖南珂信21.46%的股份以2.08亿元转让。款项分四期支付,目前受让方已支付第一期款项5000万元。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进展,是否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如出现逾期,同系珠海是否已进行催收及所采取的履约保障措施;(2)如受让方最终出现违约,同系珠海对于湖南珂信股权的后续安排;(3)在基金存续期已于2021年2月届满的情况下,仍约定分次多期出售股权,且留有部分股权未处置的原因,是否将导致公司投资长期无法收回,上市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回复:
1、《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分四期支付:
(1)第一期分两笔支付,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4月26日前)支付3,000万元,协议生效60天内(即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2,00O万元,共计支付第一期转让款5,000万元,对应第一期转让股权即湖南珂信5.1582%的股权。
(2)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即2021年9月26日前),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对应第二期转让股权即湖南珂信5.1582%的股权。
(3)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即2022年3月26日前),支付第三期转让款6,000万元;对应第三期转让股权即湖南珂信6.1898%的股权。
(4)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即2022年9月26日前),支付第四期转让款人民币4,802万元;对应第四期转让股权即湖南珂信4.9535%的股权。
受让方陈历宏先生依据《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共计5,000万元,对应第一期转让股权即湖南珂信5.1582%的股权(详见公司2021-045号公告)。因受让方未按照《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第二期转让款5,000万元,同系珠海已向受让方进行催收,并于2021年8月4日向陈历宏先生发送《关于请求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
2、同系珠海一方面督促受让方履行《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将在受让方没有履行《湖南珂信股权转让协议》义务的能力时,另行寻找合适的股权受让方,确保后续公司将能够陆续收回对同系珠海的全部投资,降低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3、受限于同系珠海相关分级约定,根据财产分配顺序的相关约定,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需在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收回出资后才能获得分配。此外,根据同系珠海财产分配原则,在公司与劣后级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如同系珠海仍有剩余财产,则公司、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因此,公司同意合伙企业延长存续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经同系珠海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转让部分持有的湖南珂信股权回笼部分资金,解决财信证券到期退伙问题,以此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
根据同系珠海相关分级约定及湖南珂信股权受让方的分期付款安排,在有限合伙人财信证券实缴出资4,829.39万元获得给付后,余下的转让款将能够使公司收回对同系珠海的全部实缴出资,亦能够使劣后级合伙人收回部分实缴出资。同系珠海留有部分湖南珂信股权未转让主要是因为当时受让方未提出受让全部股份的需求。公司目前亦在帮助同系珠海寻找合适的股权受让方,以尽早完成对湖南珂信股权的处置,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四、根据公告,公司已实缴全部出资额1亿元,出资比例19.27%。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汇智新元、同系未来及劣后级普通合伙人同系泰兴仅部分实缴。其中,汇智新元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庆华控制的企业,认缴出资额为3.65亿元,出资比例70.27%,目前仅实缴1.58亿元。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汇智新元未完成出资额实缴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与汇智新元实缴资金不对等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能充分保证上市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
1、目前同系珠海暂未将持有的湖南珂信所有股权全部转让,且同系珠海全体合伙人早已确定将不再新增对外投资,合伙人也已经退伙,不会再产生债务利息,因此,目前同系珠海无需汇智新元实缴出资。
2、此前,公司与汇智新元已分别全部实缴出资;后续,为了同系珠海赢得项目处置时间,汇智新元受让了财信证券持有的同系珠海27,065.83万份财产份额(其中实缴出资5,930.61万元,未实缴出资21,135.22万元),导致认缴出资额出现大幅增长,对应的未实缴部分亦大幅提升,但因同系珠海不再新增对外投资,且未触发差额补足的承诺履行,故汇智新元仅在同系珠海需要支付合伙人利息费用时新增部分实缴出资(约486.30万元),但其未实缴出资行为不存在公司向其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作为次级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