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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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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1 证券简称:*ST明科 公告编号:临2022一006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在托管协议的基础上,晋中鸿鼎昌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纳入2021年合并报表范围,产生的营业收入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将予以扣除,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2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6.51万元(未考虑扣除因素),净利润亏损3,156.63万元。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2021年12月8日,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天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明科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1、公告显示,翟洪波将其持有的顺欣洗煤按照协议约定委托给鸿鼎昌合进行管理。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山西蒙源洁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源洁能),与顺欣洗煤的注册地均为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请公司补充披露:(1)说明本次签订托管协议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2)本次托管协议是否与公司前期设立蒙源洁能有关,公司间是否已存在交易,以及未来的安排;(3)顺欣洗煤近三年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4)托管协议签订后,对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等具体影响。

回复:一、说明本次签订托管协议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欣洗煤”或“标的公司”)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原煤洗、选,煤炭制品加工及销售。

顺欣洗煤控股股东翟洪波认为,将顺欣洗煤股权委托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业务资源和运营经验的认可及顺欣洗煤未来运营收益的预期。希望通过本次股权托管,增强顺欣洗煤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能力,从而提升顺欣洗煤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受托顺欣洗煤股权主要基于:顺欣洗煤地处山西东部,当地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煤炭产业优势明显,该公司生产设备状况良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经核查,委托方及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托管事项体现了协议双方各取所需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符合交易双方各自的商业目的。

二、本次托管协议是否与公司前期设立蒙源洁能有关,公司间是否已存在交易,以及未来的安排

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山西蒙源洁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源洁能”)。在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误将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为“10,000万元”。经与当地工商部门沟通后,公司将注销该公司并重新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新公司。就该事项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注册子公司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蒙源洁能注销事宜,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了注销申请并发布申请注销公告,后续公司将根据工商部门要求办理。

2021年11月26日,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晋中鸿鼎昌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昌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托管协议与公司前期设立的蒙源洁能无关,蒙源洁能与鸿鼎昌合、顺欣洗煤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以及未来的安排。

三、顺欣洗煤近三年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顺欣洗煤拥有16㎡全套洗煤生产线和全部选煤生产设备,日洗煤4000吨、选煤2000吨,洗煤厂采用跳汰洗选生产工艺,批复产能为180万吨/年,设计产能处理原煤150万吨/年。顺欣洗煤2018 年至 2021 年 9 月30 日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四、托管协议签订后,对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等具体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自托管之日起,鸿鼎昌合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托管协议签订后,各方正在推动董事会设置、生产经营框架搭建及相关规章制度梳理中,加之当前煤炭市场变化较大,顺欣洗煤自托管之日起尚未开展业务,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影响很小。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应当扣除。请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将顺欣洗煤纳入2021年合并范围内。如纳入合并,请公司说明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是否显失公允,产生的营业收入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一、上市公司将顺欣洗煤纳入2021年合并范围内

根据翟洪波、鸿鼎昌合及顺欣洗煤在2021年12月共同签订的《关于和顺县顺欣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翟洪波(协议之甲方)委托鸿鼎昌合(协议之乙方)托管顺欣洗煤(协议之丙方),并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代为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托权利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鸿鼎昌合受托管理顺欣洗煤满足关于控制定义,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控制权,自托管之日起,鸿鼎昌合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1、合并准则明确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情形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有证据表明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3)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如满足合并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可以判定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从表决权方面看,鸿鼎昌合拥有顺欣洗煤100%的表决权,因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托管协议约定:

“2.1 托管内容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内容,具体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股东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但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

(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委托管理,即乙方对标的股权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等其他股东权利。

2.3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处分标的股权,也无权在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权对外出售、转让、置换、出质、转让给第三方等。

2.4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股权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3.1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2 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经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

6.1同意托管期间授权委托乙方根据其托管经营事项需要,代为行使其作为股东在丙方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权利(除本协议限定不予委托权利外)。

6.2同意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若丙方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并且可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规范运营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条件情形下,根据乙方要求,按公允价格向乙方转让持有的丙方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另行签订协议。

6.3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标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乙方为标的股权的权利人。

甲方确认,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明确不可撤销的放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不以任何方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托管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可对乙方履行股东权利行使监督、质询权。

6.4在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丙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6.5根据甲方授权范围行使丙方章程中规定的甲方所对应享有的丙方股东权利。

6.6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提供资金支持,利息将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6.7托管经营期内,乙方负责丙方生产设备的正常维护,维护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出现设备故障或毁损,由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或更新,费用由丙方承担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乙方可对丙方进行技术改造或升级,投入由丙方负责。上述有关事项应向甲方及丙方报备。”

因此,根据顺欣洗煤公司章程,通过受托经营,鸿鼎昌合拥有顺欣洗煤100%的表决权,因而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权力。

3.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约定,并不影响乙方对丙方的控制权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托管协议第6.1条约定的“不予委托权利”,是指“2.1 但不包括与标的股权相关的如下股东职权:(1)审议批准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并非限制乙方对“进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表决权。其系因翟洪波作为出资人,虽放弃了对丙方的表决权,但仍可享有收益及仍需弥补亏损。

(2)托管协议中关于技术改造或升级事项需向甲方及丙方报备的约定,系甲方作为丙方股东及丙方作为标的公司而享有对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这并非限制乙方的决策权。

(3)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甲乙双方合议终止本协议,托管期可自动延长。此外,托管协议还约定在托管期内或期满时,乙方可以行使向甲方收购丙方的权利。另外,托管经营期间,为保障丙方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乙方可提供资金支持,亦有利于乙方保持对丙方的控制。

4.从其他方面看,托管协议第7.1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推动并实现,标的公司成立董事会,并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1名董事,乙方委派2名董事。丙方依据本协议并根据经营需要设置财务、采购销售、生产质量、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丙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销售、生产质量副总等乙方委派,并由丙方聘任。”因此,根据上述约定,丙方相关职能部门之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之托管经营团队主导。

(二)鸿鼎昌合能够通过参与顺欣洗煤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1、鸿鼎昌合能够参与顺欣洗煤的经营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乙方因拥有对丙方100%的表决权,能够参与丙方的相关活动。因此,乙方能够控制并实际参与丙方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投融资等活动。

2、鸿鼎昌合能够享有顺欣洗煤的可变回报

会计准则指出,“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乙方对丙方享有的可变回报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乙方按照所持丙方100%的权益比例,享有相应的表决权等丙方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乙方按照享有丙方100%的股东权利,根据丙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

(2)根据托管协议,可以享受总体可变的回报。

托管协议约定:

“4.1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收取2021年12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年、2023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6万元,由甲方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 2021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2021年12月预计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足净利润20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2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180万元-28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28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180万元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3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3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200万元-30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30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200万元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4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条约定,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期支付经营损失费。”

因此,若顺欣洗煤整体业绩情况良好,鸿鼎昌合会因托管顺欣洗煤,而分享部分该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反之,若顺欣洗煤整体业绩情况不好,鸿鼎昌合亦会因托管顺欣洗煤,而承担部分该公司整体价值变动的风险。

由此可见,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可变回报,分享和承担了丙方整体价值变动的报酬和风险。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可变回报之上下限系出于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的结果。

(三)鸿鼎昌合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合并准则第十八条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鸿鼎昌合对顺欣洗煤的权力,来源于由翟洪波委托而取得的表决权,可由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不存在代理关系。因此,乙方系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从而有能力运用对顺欣洗煤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综上所述,在签订托管协议的基础上,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控制,将顺欣洗煤纳入合并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二、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符合公允价值

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基于上市公司业务转型需要,并以利润共享的方式支付对价,系协议三方基于外部政策、市场环境条件以及对顺欣洗煤内部生产经营资源等方面的综合预判和测算基础上,经商业谈判确定的结果,符合公允价值,理由如下:

(一)外部政策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2011年,根据包头市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2)68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原生产厂区所处区域已不允许进行工业生产,故自2011年起,上市公司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着手实施业务转型。现响应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结合自身地处内蒙古中西部,毗邻山西和陕西,当地及毗邻省份煤炭资源区位优势明显,以及投资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煤炭行业)的管理经验,制定出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切入点,通过发展能源类产业相关业务,实现上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

(二)市场环境

20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并再次提及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地位,强调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因煤炭的能源消费包括原料用能和燃料用能,而原料用能包含煤化工等以煤为原料的能源消费,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进一步有利于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发展。且近2年来(2019年12月-2021年12月),各行业研报机构对煤炭行业评级之变动,均未见“调低”。

因托管协议所涉之标的公司地处山西,以煤炭洗、选加工业务为主业。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选取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225;公司简称:陕西煤业;可比公司选取依据:拥有并披露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度年报及2021年度之毛利率如下:

单位:%

(三)对价安排

1、托管协议约定:

“4.1 固定托管费:自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收取2021年12月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022年、2023年乙方每年收取固定托管费人民币计36万元,由甲方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 浮动托管费及其相关费用:各方同意有关浮动托管费(或受托经营损失费)的计算比例和计算口径为:

4.2.1 2021年度托管费用以丙方2021年12月预计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20万元为计算基数,超过或不足净利润20万元的部分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2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2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180万元-28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280方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180万元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3 根据测算预计丙方2023年度净利润(指不包含资产处置损益的税后净利润)为200万元-300万元,丙方实现净利润超过上限300万元的,超过部分作为浮动托管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享有,40%部分归丙方享有: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200万元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40%部分归丙方承担;

4.2.4在丙方相应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条约定,甲方按期支付固定托管费;乙方按期从丙方提取浮动托管费:乙方按期支付经营损失费。”

2、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3、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

乙方结合外部政策、市场环境等条件,以及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具有可根据煤炭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且标的公司固定成本可控的特点,综合判定标的公司预计净利润低于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的可能性不大,经商业谈判,方才确定的结果。其间之测算如下:

假定系甲方租赁总资产与乙方,因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故总资产只能暂取最小值(为2019年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出甲方收益100.40万元,其应由乙方承担。根据托管协议约定,丙方实际净利润低于下限的,不足部分作为受托经营损失费,其中60%部分归乙方承担。在此情形下,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为:167.33万元=100.40万元÷60%。后因,乙方每年收取甲方固定托管费36万元,故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为:203万元=167.33万元+36万元。

4、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标的公司拥有16㎡全套洗煤生产线和全部选煤生产设备,日洗煤4000吨、选煤2000吨,洗煤厂采用跳汰洗选生产工艺,批复产能为180万吨/年,设计产能处理原煤150万吨/年。股权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日止。

经公司调研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与顺心洗煤产能、规模相近的企业年租金约为300万元左右。参照山西周边地区洗煤企业租赁情况,经各方充分协商给定托管协议约定之上限。

三、产生的营业收入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由于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且公司尚在推进与顺欣洗煤业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目前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故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

会计师意见:会计师认为,在签订托管协议的基础上,鸿鼎昌合拥有对顺欣洗煤的控制,将顺欣洗煤纳入2021年合并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符合公允价值;产生的营业收入属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范围。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ST明科问询函回复》(永证专字(2022)第310004号)。

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公司自身主营业务,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同时考虑到本次托管协议仅签署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偶发性,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一、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经营范围:销售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盐酸,苯酚,电石,工业盐、金属材料、塑料制品、塑料原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及制品、焦炭、重油、蜡油、燃料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包装,室内装饰、装潢(凭资质经营);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化工机械加工;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轻工纺织;网络工程及远程教育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生产、销售;销售电子原件、通讯器材(除专营)、办公设备;咨询服务,仓储(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租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煤炭销售”,但是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二、本次交易具有偶发性

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

三、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之“1-26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如《问询函》问题三回复之“一”及“二”答复所述,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仍处于业务转型的探索阶段,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无法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故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会计师意见:会计师认为,本次受托公司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本次交易具有偶发性;受托公司产生的净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ST明科问询函回复》(永证专字(2022)第310004号)。

4、公告显示,本次托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0.1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0.1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有关规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如达到以上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顺欣洗煤目前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说明本次签订受托协议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回复:截止2020年12月31日,顺欣洗煤及明天科技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顺欣洗煤数据未经审计

顺欣洗煤2020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托管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顺欣洗煤2020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托管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告显示,股权托管期限自本股权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之日止。托管期限届满前,除非相关方终止,将自动延长协议。而托管协议,仅对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的托管期间管理费进行约定,鸿鼎昌合每月收取固定托管费3万元,浮动托管费以预计净利润作为计算基数,对于超过或者低于预计净利润的部分2021年的安排与2022年、2023年有所区别,分别由鸿鼎昌合和顺欣洗煤按比例承担。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本次托管协议有效期仅签订至2023年12月31日的考虑;(2)托管费的相关安排及指标设置的合理性;(3)协议到期后,浮动托管费是否继续以预计净利润作为计算基数,说明后续的托管费安排;(4)如顺欣洗煤未能完成预计净利润下限的,顺欣洗煤是否有足够能力承担相应部分,是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回复:一、公司本次托管协议有效期仅签订至2023年12月31日的考虑

本次托管协议有效期签订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是从谨慎角度出发,通过受托管理标的公司2年的经营情况对山西煤炭市场环境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再做后续安排。

二、托管费的相关安排及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请详见上述《问询函》问题2回复之“二、受托管理顺欣洗煤股权付出对价符合公允价值”部分的内容。

三、协议到期后,浮动托管费是否继续以预计净利润作为计算基数,说明后续的托管费安排

协议到期后,浮动托管费将依据预计净利润作为计算基数,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如顺欣洗煤未能完成预计净利润下限的,顺欣洗煤是否有足够能力承担相应部分,是否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鉴于煤炭洗、选加工业务具有可根据煤炭行业变化及时调整产能,且顺欣洗煤固定成本可控的特点,因此顺欣洗煤预计净利润低于托管协议约定之下限的可能性不大,同时顺欣洗煤截止2021年9月底,净资产为1,701.80万元,若顺欣洗煤未能完成预计净利润下限,顺欣洗煤将有足够能力承担相应部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6、公司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1年度年报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2条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终止上市风险。

回复:鉴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和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3.2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3.2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6.51万元(未考虑扣除因素)。目前公司正在推进与顺欣洗煤业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由于当前煤炭市场变化较大,顺欣洗煤自托管之日起尚未开展业务。

公司购买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7.2亿元集合信托计划”理财本金和利息至今未收回,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若2021年度公司理财产品没有明确解决方案,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将可能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止目前,“新时代信托接管组”未向公司提出解决方案。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