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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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2-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0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属公司核心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

中国宝武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收到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宝武原则同意宝钢包装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宝钢包装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须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31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