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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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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2-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开曼”)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44,882,6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17.79%。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CIG开曼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CIG开曼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持有CIG开曼100%股权)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2021年11月17日,北京康令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简称“康令科技”)更名为井冈山康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CIG开曼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CIG开曼此前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格。(4)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5)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Gerald G Wong先生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剑桥科技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剑桥科技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CIG开曼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CIG开曼为公司控股股东,Gerald G Wong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0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北京康令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康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7日更名为井冈山康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令科技”),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70,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20,566股,下同)的4.94%。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康令科技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康令科技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康令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康令科技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4%,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康令科技此前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3)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赵海波先生承诺:(1)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首次出现剑桥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剑桥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剑桥科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剑桥科技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拥有的剑桥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剑桥科技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剑桥科技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剑桥科技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康令科技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康令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7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和众”)、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宸元”)和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丰领先”)为同一管理人控制下的企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06,2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安丰和众、安丰领先所持股份已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丰宸元所持股份已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2)。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0%。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8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4日,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和安丰领先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1,058,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减持数量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丰和众持有965,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安丰宸元持有163,5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安丰领先持有877,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注:截至2022年1月14日,安丰和众持有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安丰宸元持有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安丰领先持有877,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安丰和众、安丰宸元、安丰领先及其实际控制人阮志毅先生的减持行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