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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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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改革
结算备付金比例同步调降

2022-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 改革明确,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在交易结算时,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 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形成覆盖经纪、融资融券、托管、自营等全部业务的违约处置安排。

□ 同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最低缴纳比例。备付金比例将从现在的总体18%,降低3个百分点,到15%左右。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我国资本市场启动货银对付(下称“DVP”)改革。昨日起,证监会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DVP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明确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同时,中国结算宣布调降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总体从18%将至15%。

据介绍,本次改革保持了投资者现有的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交易将完全不受影响。

完善机构投资者结算制度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目前,欧美国家、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均采用了DVP制度。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已符合DVP制度,仅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在结算制度上尚不完善。

这次改革落实证券法、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对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同时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安排。

改革明确,机构自营及托管业务在交易结算时,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即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券”。其核心在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