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现决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新增平安银行为本公司以下基金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通过平安银行开展以下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等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平安银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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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述基金销售的具体事宜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发售公告及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上投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2年1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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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场内简称为“HK科技”,扩位简称为“HK科技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7.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的《上投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登记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