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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丰富的产业链协同经验
公司深耕行业多年,与上下游行业各细分领域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积累了丰富的产业链协同经验。公司充分发挥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优势,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研共享”,合作进行工艺提升、技术改进和产品开发。
在上游产业链方面,公司与DISA技术咨询公司、Norway Elkem公司、埃肯碳素等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商深入合作,通过定期现场跟踪、设计优化以提高供应商工艺与公司产品之间的匹配度,提升现有产品竞争力,抢占新产品先发优势;在下游产业链方面,公司与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恩布拉科、丰田集团、大陆集团等行业龙头企业在各产业领域进行技术合作,通过建立项目制研发团队,准确进行产品开发、模具研发和项目规划,降低新产品研发风险,提升产品与终端应用领域的契合度。此外,对于重点客户,公司安排技术人员长驻于项目现场,及时跟进下游生产应用、反馈品质情况,与客户在技术研发、质量管理上形成统一标准,提升品质管理体系,保证了持续的竞争优势。
4、先进的精益管理水平
公司始终将管理作为保持公司活力、提高生产效率和提升交付品质的重要因素,已建立健全完整的精益管理(HBS)体系。公司聘请精益咨询专业机构,并内部设置精益管理专属职能部门,通过实施“战略部署”、“VSM价值流绘图”、“QC全员自主改善”及“TPM全员自主维护保养”等精益项目,对工艺流程、品质控制、日常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不断改善优化。公司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高效的管理手段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塑造了精益化管理(HBS)体系,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5、持续的创新研发能力与多层次技术储备
铸造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技术,生产技术种类多、工艺复杂,在金属熔炼、模型制造、浇注凝固和脱模清理等方面均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公司始终坚持技术与研发自主创新,贯彻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研发体系,拥有一批具备多年行业经验的技术“工匠”,并通过与华中科技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产学研合作,内外部相结合持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
公司掌握现有工艺方法的全部生产技术,能够按照现有客户需求研发各类定制化产品,系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属材料精密智能成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V法铸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保持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快速的产品和技术更新,持续扩展产品应用方向和延伸产业链方面技术,在模具“3D打印”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综上,公司技术研发水平及持续创新能力在国内铸造企业中处于相对领先地位。
6、辐射全球的营销网络与优质终端客户资源
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优秀的服务水平,在国内外积累了良好的品牌认知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为强化市场开拓力度、建立高水准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公司已在国内外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为客户提供一小时JIT服务(Just In Time,是指将客户所需零部件,按指定数量与时间送至客户特定生产线),形成全球化营销网络。公司深耕现有业务领域,专注为各细分业务领域龙头企业服务,通过了全方位、高标准的客户认证,并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批量优质终端客户资源,可以实现多类产品的销售协同,产品的推出、升级和更新换代更易被市场接受,为公司的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各细分业务领域主要客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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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80,000万元(800万张)。
2、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华翔转债为623,234,000.00元(623,234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90%。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8.00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A股优先配售623,234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90%;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74,240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1.78%;主承销商包销2,526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2%。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及其持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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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348.9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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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承销情况
向原A股优先配售623,234手,即62,323,400.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7.90%;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174,240手,即 17,424,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1.78%;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2,526手,即252,6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000,000.00元后的余额人民币788,000,000.00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12月28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3,489,284.90元。华翔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10,715.1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81号《验证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公司已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2021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8.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2、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80,000万元。
4、发行数量:800万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78,651.07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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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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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含8.0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7年12月21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12月22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2月28日,T+4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6月28日至2027年12月21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9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华翔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华翔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834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华翔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及业绩承诺导致的股份回购等情形致使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⑨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含8.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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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评级事项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资信评估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1、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22、有关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该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可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制定和修订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政府主管及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审核意见等情形,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3)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4)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2)与可转债有关的其他授权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2)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情况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节 公司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2018年以来,公司无债券发行。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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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2.54%、48.17%、32.23%及41.74%,资产负债率呈下降趋势,偿债能力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38、1.53、2.68及2.48,速动比率分别为1.04、1.17、2.22及1.85,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呈上升趋势,整体处于较高水平,短期偿债能力良好。
公司带息负债规模较小,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利息兑付风险极低。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告已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0)3-16号和天健审(2021)3-2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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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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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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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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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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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总负债/合并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总负债/母公司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期末应收账款平均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期末存货平均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期末总资产平均额;
每股净资产=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额-库存股);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2021年1-9月相关财务指标未年化计算。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2.99元股计算,则公司A股股东权益增加8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6,158.58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10-83939189,010-83939190
传真:010-66162609
保荐代表人:董帅、张昕冉
项目协办人:高斌
项目经办人:李翔、夏姗薇、李鹏宇、房琨、李丹、张御明、刘伯伦、曾珏瀚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翔转债具备在上交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华翔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