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多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及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相关债权人提起了诉讼、仲裁,现将公司及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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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债务为公司及子公司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债务本金余额大于1,000万元),其他未清偿到期债务(债务本金余额小于1,000万元)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及定期报告。2、为方便投资者阅读,上述表格未将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列示,其他相关债务人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及定期报告。3、上述债务金额为债务本金余额,不包含相关利息、违约金,2021年度公司对上表债务计提相关利息、违约金合计40,418.71万元,2021公司负债总额以审计数据为准。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银行、信托贷款等借款债务属于公司及子公司表内借款,上述货款、工程款属于公司及子公司对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应付账款,相关未付利息、违约金已足额计提,不会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造成额外不利影响。
2、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2.10条,对于新出现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未明确列示的或有负债,亦采用上述同样的处理方式。上述表外或有债务所涉诉讼引发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多份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因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或移送评估拍卖,如若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进行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经营等相关工作,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