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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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2-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0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叶湘武先生的通知,获悉叶湘武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叶湘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本次质押股份仅用于为公司债券提供增信担保。

2、截至2022年1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质押还款资金来源为其他投资收益或退出,叶湘武先生具有足够的资金偿付能力。截至本次披露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59.07%。

3、叶湘武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叶湘武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等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控股股东股份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说明

叶湘武先生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改变控股股东地位。其未来股权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0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0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55,765,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5,16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0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688,6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60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8%。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169,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

反对5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2,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036%;

反对5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6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李静娴律师、罗瑶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