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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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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268,882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338.13888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818.74115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19.39773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0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22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1,942.21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6,748.99万元(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专用模块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变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资金投向“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二期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湛江利柏特模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利柏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湛江利柏特(以下简称“甲方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二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翔、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