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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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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2-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北(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股票简称:万朗磁塑 股票代码:603150

特别提示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2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欧阳瑞群、周利华、监事马功权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马忠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益沣成、金通安益、安元基金、志道投资、高新毅达、拾岳禾安、甄新中、刘振、梁明、章法宝、赵军、阮可丹、陈志兵、王勇、王伟、杨靖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不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但应符合以下规则: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公告,同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在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按照《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通安益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欧阳瑞群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人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或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实施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快推进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秉持“贴近客户,快速反应”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公司客户资源优势、完整的产业链优势、质量管理优势、设计研发创新优势、产业布局优势和品牌优势,积极推进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巩固与现有客户合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增强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与冰箱行业相关的经历,熟悉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已在国内外主要冰箱生产基地建立了生产销售服务体系。公司未来将持续建设并完善营销网络,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力度,充分挖掘和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服务能力与质量,以巩固和提升目标客户的需求量,使公司产品收入和利润得到持续增长。

未来,公司将依靠自身研发平台,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引进消化吸收等多种方式加强产品和技术创新,适时推出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上述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发行人承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自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乾中承诺:“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如有),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如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下转19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