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打击造假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
(上接1版)
实施精准“追首恶”
明确“帮凶”赔偿责任
为更好落实“零容忍”严打违法,《若干规定》织牢了惩治“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以有效震慑财务造假活动。
具体而言,《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追首恶”的相关安排,明确原告可以直接诉请判令在虚假陈述中发挥组织、指使作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发行人也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法律专家认为,此举能够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使“首恶”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精准打击。
实践中,还有个别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成为财务造假的帮手。就此,《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凶”的赔偿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的外围协助力量。
强化司法与监管协同
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
在取消前置程序的基础上,为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最高院与证监会同步发布《通知》,建立了案件通报机制,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的意见。
同时,为更好地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若干规定》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须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
专家指出,通过上述衔接性的安排,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之下,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将持续、稳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