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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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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夏峰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夏峰先生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夏峰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夏峰先生递交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夏峰先生自担任埃夫特董事以来,未持有埃夫特股票,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内,夏峰先生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减持规定。夏峰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事项须提请埃夫特股东注意。夏峰先生在任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谨向夏峰先生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自公司股东大会补选王津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王津华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选王津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的职位要求,未发现候选人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王津华先生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补选董事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补选王津华先生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月25日

附件:王津华先生简历

王津华,男,1969年生,中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王先生于1988年8月至1992年8月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小学担任教师;1992年8月至1998年12月就职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事局;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先后担任繁昌县芦南乡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乡长、政府乡长;于2000年8月至2002年9月担任繁昌县浮山乡党委书记;于2002年9月至2004年4月先后担任繁昌县综合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于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担任繁昌县经贸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外贸局局长;于2006年4月至2009年6月先后担任繁昌县平铺镇党委书记、镇长,繁昌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于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历任繁昌县荻港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于2012年2月至2017年10月,先后担任繁昌县政府副县长、荻港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繁昌县政府副县长,繁昌县委常委,繁昌县委常委孙村镇党委书记,繁昌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孙村镇党委书记;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先后担任繁昌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党组副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于2019年2月至2021年11月担任芜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现任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同时担任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公用事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芜湖市惠城棚改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产教融合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撒梦玲女士的辞职报告,撒梦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职务,辞职后撒梦玲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撒梦玲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时生效。撒梦玲女士在相关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撒梦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陆雨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陆雨薇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 1月25日

附件:陆雨薇女士简历

陆雨薇,女,199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本科学历。2017年11月加入公司,现担任公司高级行政专员。

陆雨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2月9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9日

至2022年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年2月8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2年2月8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现场要求,接受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防疫工作。会议当日体温

正常、安康码显示绿码者方可参会;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非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现场参会,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若会议召开当日当地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4、会议联系人:季先萍

5、电话:0553-5670638

6、传真:0553-5635270

7、邮箱:ir@efort.com.cn

8、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楼证券部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2-004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暂未开庭审理(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一审判决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本次上诉情况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31民初19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1、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31,203,280元;

2、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款项12,140,256.41元;

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鉴于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