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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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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1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5885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因与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

2、深圳中院(2021)粤03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79997740.83元、合同期内利息128333.35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其中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罚息、复利合计2660743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本金79997740.83元、利息12833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625%计付罚息及复利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纬一路北、经十三路东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0003419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0003420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66905.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受理费9369.22元,由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负担受理费457536.74元、保费5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5000元。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7536.7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446.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94%。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另外,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子公司河北装备存在因该案件未及时履行偿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抵押、查封资产存在进一步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后已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计,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尚待年审会计师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1规定,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2021年业绩预告情况

注1:上表中上年末数据与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针对子公司南京华讯收到的退税款对2017和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及相关科目进行了更正,从而也影响了上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具体更正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业绩预告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1年公司继续处于债务高企、资金短缺艰难困境,同时重整进展不及预期、债务逾期诉讼导致的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进一步限制了公司全年业务的恢复。

报告期末公司根据应收款项催收专班梳理的情况、催收的进展及公司法务等对相关诉讼的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因以前年度业务或事项形成的应收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通”)、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等公司款项进行风险评估,并计提了较高比例的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于2021年6月及2021年8月分别对星地通及富申实业提起诉讼,基于公司资金短缺情况下诉讼费承担能力的考虑,诉讼金额暂时分别为1,000万元及100万元。截至目前针对星地通诉讼已被法院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公司申请的保全查封冻结了星地通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基本属于轮候冻结;针对富申实业诉讼尚未收到法院受理立案的法律文书。考虑星地通、富申实业自身涉诉案件较多及公司2021年催收回款进展、诉讼进展及保全结果等情况,公司初步判断上述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较小,公司2021年针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款项补充计提了约2.98亿元的信用减值损失,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星地通、富申实业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并被银行等机构起诉,公司需要承担较高的逾期支付利息及罚息费用,根据初步测算,上述费用2021年初步预估为1亿元左右;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诉讼案件的判决执行情况计提了较高金额的违约金及延期付款利息费用,根据初步测算,上述违约金及赔偿金等费用2021年初步估算约0.69亿元。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津03民初688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根据上述《应诉通知书》,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因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该案中涉及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根据上述《裁定书》,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公司不参与租金等费用的支付,公司不列入相关担保方的范畴。另外,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正在积极推进民生金租办理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民生金租最终是否能出具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尚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2020-156);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2021年每月按期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考虑在该案中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形成的《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中担保方不再包含公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业绩预告公司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继续积极跟进上述文件协商办理进展,并考虑对公司预计负债相关估计及2021年度业绩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5),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华讯科技、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按照《保证担保书》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支付相关债务及债务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仲裁费等。该案中涉及的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发来的有关豁免公司担保责任的《告知函》。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奇科技”)、华讯科技、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根据上述《裁决书》,公司与天浩投资之间的《保证担保书》无效,但公司应承担相关过错责任。案件裁决金额合计为50,236.78万元,公司应就朗奇科技对天浩投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承诺函》,其承诺以因该案已被查封、冻结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同时承诺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其将优先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于2020年5月30日发布《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0);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2021年度每月按期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债务连带责任方之一华讯投资已于2021年3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2.93亿元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积极跟进华讯投资重整进展及天浩投资案相关债权人受偿情况考虑对公司预计负债相关估计及2021年度业绩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房产已于2019年7月对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华讯科技向公司就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担保财产为华讯科技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亿元。华讯科技对渤海银行债务(本金1,380万美金)已于2020年1月逾期,根据2020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328号,渤海银行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约1.01亿元。根据2021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渤海银行有权以诉讼债权为限,对成都天谷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成都天谷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根据2021年6月公司收到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504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5048号,上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另外,根据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协议书》,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天谷等与渤海银行就(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将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作为履行依据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11日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9年7月25日公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2020年2月27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年8月28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2021年4月20日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2021年6月4日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目前,上述已抵押的成都天谷的房产已因四川德宏自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相关诉讼被发起两次拍卖,该两次拍卖均流拍。具体详见2022年1月22日公告《关于子公司房产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如上述房产后续被法院用于相关执行人抵债或继续拍卖或变卖,渤海银行诉讼债权将依据拍卖或变卖等结果获得相应清偿,公司及成都天谷将根据公司、成都天谷、华讯科技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在成都天谷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天谷偿还履行担保义务支出的全部款项,如华讯科技不能在上述期限清偿,华讯科技需以其提供反担保的对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财务资助款)进行清偿。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已计提预计负债0.98亿元,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房产被抵债或继续拍卖或变卖进展,如因上述抵债或拍卖、变卖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将根据华讯科技最终清偿的情况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星地通余额0.83亿元、应收富申实业余额2.32亿元;2021年期初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0.17亿元,本年公司补充计提2.98亿元,目前公司针对上述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年审会计师在与公司沟通中对上述星地通、富申实业相关业务表示特别关注。公司将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全力配合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业务进行核查,如有需要公司可能还将提请第三方机构或部门帮助核查。公司将积极跟进年审会计师等审计进展,如果公司后续取得的证据材料影响到2021年度业绩等相关财务数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梅光明、张爱华、刘美隆及吴祥春、易利翔、史开玲等7人因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约1,316.18万元。考虑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合理可靠的估计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因此暂未确认预计负债。公司将继续跟进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并根据案件进展与公司诉讼代理律师等沟通调整计提预计负债;

(六)因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后已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计,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尚待年审会计师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1规定,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公司已根据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事项并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对公司2016年至2020年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1]第01023号。根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司需要聘请审计机构补充对2016年、2017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积极与多家适格会计师事务所就2016年、2017年全面审计事项进行了业务承接意向的沟通及相关资料的提供,但在考虑2016年、2017年距今时间相对较远,南京华讯大部分人员已离职,南京华讯2016年、2017年部分客户、供应商已无合作等因素对审计程序实施可能构成的影响后,最终均未与公司就2016、2017年全面审计业务承接达成意向。截至目前,在2021年年审机构的聘任过程中,公司就上述2016、2017年全面审计与拟聘2021年年审计机构进行了初步沟通。年审机构尚需就上述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调查,为了加快推进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公司与其暂先就2021年度审计工作达成意向,后续年审机构将根据进场后了解情况及评估的风险情况,根据业务承接评价程序等考虑是否承接2016、2017年全面审计工作。

(二)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 2021 年末的应收款项、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了清查和分析,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初步预计 2021 年度共计提减值准备32,360.33 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

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公司预计2021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32,360.33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2,360.33万元,预计将减少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360.33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1 年度资产及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采用简化方法,即始终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其他金融资产计量损失准备的方法

对于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除租赁应收款以外的长期应收款、等,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即“三阶段”模型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根据款项性质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 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3、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

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2条、第9.8.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日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2020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新增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该等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2条、第9.8.4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6))。

一、公司未履行程序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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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违规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06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 67.4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 6.70%;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10.06 亿元、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 10.06 亿元。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天浩投资与华讯科技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公司及华讯科技此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裁决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2021年3月4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于2021年3月19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此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上述《裁决书》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此前已冻结的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银行存款5,522.20万元、已冻结的华讯科技银行存款1,618.07万元合计金额7,140.27万元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划扣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其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华讯投资银行存款5,522.20万元已于2021年6月转入华讯投资管理人账户。

3、根据公司2020年12月7日收到的华讯科技发来的《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天浩投资首封的资产还有:(1)冻结华讯投资所持有的华讯科技3.3199%的股权;(2)冻结华讯科技所持华讯投资100%股权;(3)冻结华讯科技所持深圳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以上均为首封。上述三家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分别为85.98亿元、0.18亿元、0.46亿元(均未经审计),以上均可以作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前海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规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

公司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华讯投资保持积极沟通,如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无法在华讯投资重整程序获得足额清偿,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函》要求华讯科技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华讯科技、公司等已与叶瑞林达成调解协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前述《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叶瑞林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

2、华讯科技已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根据调解书,公司不参与租金等费用的支付,公司不列入相关担保方的范畴。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3、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正在积极推进民生金租办理豁免 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

四、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备”)为华讯科技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的债务提供担保

2021年4月19日,子公司河北装备与债权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同意自2021年4月19日起,解除双方签署的财达合字2019-1111号《抵押合同》,不再履行。财达证券不再追究《抵押合同》约定的河北装备的担保责任和义务。另外,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风险提示

1、针对天浩投资仲裁案,由于华讯投资已被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针对该事项按照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额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2.93亿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针对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民生金租是否能出具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9.8.4条的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及时披露解决前述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2-01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12),预计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尚待年审会计师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1规定,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后已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12),预计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另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尚待年审会计师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1规定,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目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审计报告类型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