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25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注: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份额。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二、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

(一)产品的运作方式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本集合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自然日)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依据《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申购获得的计划份额而言,下同)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30天(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60天(自然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3、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二)业务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由2022年1月25日开始申购,2022年2月24日开始赎回(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自然日)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管理人仅接受处于运作期到期日份额的赎回申请。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其持有的处于运作期到期日的份额,管理人将拒绝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转购集合计划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或单日申购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以规定本集合计划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六、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集合计划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集合计划账户中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集合计划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了30天(自然日)的滚动运作期,故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自然日)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其运作期起始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期起始日相同。

七、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在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单笔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和每期扣款日,并指定管理人认可的银行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且投资者约定的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前述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管理人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从该指定银行账户中进行扣款。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实际扣款日为申请日(T日),并以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投资者可自T+2日(包括该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确认情况。

九、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场外直销机构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5楼501室Q-130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公司网址:www.tebonam.com.cn

(二)场外非直销机构

(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址:fund.eastmoney.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前述销售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要求下,可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折扣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等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十一、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1月25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2022年1月25日起开放申购业务,于2022年2月24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A类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增设C类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办理A类份额或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A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仍然延续变更前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净值,即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A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仍按照生效日闭市后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C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与A类份额相同。此后,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单位净值。

3、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1-58588072,

公司网站:www.tebonam.com.cn

特此公告。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我司”)旗下管理的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许可【2012】1261号文核准设立,并于2012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4241号),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2年1月25日起正式变更为“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包括《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管理人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即2022年1月25日,将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

三、《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2022年1月25日起,《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同时失效。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司已于2022年1月14日向投资者发布《关于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及合同变更意见征询的公告》,并设置了征询开放期(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4日)保障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退出的权利。若委托人在本次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前,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方案的,可于合同变更征询期间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将按照正常退出申请流程进行退出份额确认;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书面异议但未在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生效前提出退出申请的,管理人统一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即2022年1月25日)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并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2022年1月24日的净值计算其资产及收益并退回委托人账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书面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管理人将委托人于2022年1月24日持有的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份额,进入30天的滚动持有期。

2、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A类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增设C类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办理A类份额或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A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仍然延续变更前原德邦心连心2号债券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净值,即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A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仍按照生效日闭市后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C类份额的单位净值与A类份额相同。此后,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单位净值。

3、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了30天(自然日)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该集合计划份额。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3、本公告仅对《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变更后的《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德邦资管月月鑫30天滚动债相关情况,请登录管理人网站(www.tebonam.com.cn)查阅或致电(021-58588072)咨询。

特此公告。

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