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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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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2-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1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6月1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意向投资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2021年12月21日,应预重整管理人要求,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尤夫股份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视为已经履行报名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关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2022年1月21日,公司与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签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意向以产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相关情况如下:

一、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506Y

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延安路398号十二层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虞岳明

7、成立日期:1997年5月20日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开发,从事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旅游服务,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浙江省政府管理的省属一级企业集团,坚持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紧紧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四大建设”、“八大万亿产业”、“凤凰行动”、“文化强省”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先进(高端装备)制造、工美文旅、主业相关生产服务三大主业。近年来,省二轻集团通过外部并购、内部培育等方式,在制造业领域集聚了一定的发展动能,为推动浙江省成为制造业高地作出贡献。2021年,省二轻集团营业收入135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位居省属企业前列。

二、《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1、意向投资人的合作意向

1.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意向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1.2 乙方将以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减轻甲方债务负担、提升综合实力等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

1.3 各方全力推进甲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并根据合作进度积极协商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1.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如各方未能达成重整合作意向,或在重整投资人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则乙方有权退出参与重整投资,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不计利息)。

2、重整投资的合作框架

2.1 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注入现金方式参与甲方预重整和重整,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现金受让甲方股份(股份来源为甲方按照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或其他合法途径)。

2.2 乙方拟投资入股后成为甲方单一最大股东。最终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湖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2.3 乙方投入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并根据需要解决尤夫股份相关债务问题。同时,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发展方案和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利于上市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2.4 最终投资方案和投资金额以丙方和乙方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记载为准,并将载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

3、甲方和丙方承诺

积极配合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开展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应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甲方的相关资料、信息。

4、乙方承诺

4.1 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对所了解的甲方全部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2 按照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及管辖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5.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可在各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5.3 在触发以下条件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乙方已支付的重整意向保证金1,000万元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不计利息)。

(1)管辖法院未裁定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或甲方重整失败;

(2)在后续预重整程序或重整程序中,甲方、丙方未能与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达成重整合作条件,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乙方及/或其指定关联方主动申请退出参与重整投资的;

(3)在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或公开遴选过程中乙方未能中选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

6、其他

本协议为各方就甲方重整事宜的框架协议,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并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如有必要)。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

四、其他说明

截至2022年1月21日17时,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报名时间已经结束,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

目前已履行报名手续的投资人分别为2021年11月23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2022年1月21日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4名投资人均已向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为意向协议,不具有排他性,为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推动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及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未来不排除引进其他产业投资人参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本次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签署相关正式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重整投资人及投资方案以届时签署的正式重整投资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2年1月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5、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228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被告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责后向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440,65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借款属于公司的表内借款,相关利息公司2020年、2021年已足额计提,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228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