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10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经营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91,130,164.9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2,835,149.95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1年度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详见:临2021-118),因部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核查,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详见:临2021-121、临2021-121、临 2022-001、临 2022-004、临2022-009)。截止目前,问询函的回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2021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7),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10时至2022年1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因第一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上述拍卖事项将于2022年2月14日10时至2022年2月15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6,107,921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06,107,921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01%。2021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于2021年12月26日10时至2021年12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因第一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临2021-122),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10时至2022年1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因第二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将于2022年1月30日10时起60日(延时除外)进行公开变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和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拍卖、变卖后续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同时,前述股份拍卖、变卖均设置了竞买人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如竞买人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而竞拍的,按照悔拍处理,保证金予以没收的条件。后续是否有竞买人参与竞拍、竞买人是否能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江阴法院是否认可竞买人的竞买资格、竞买人拟解决澄星集团占用资金问题的方案是否能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等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前述股份拍卖、变卖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占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的77.80%;截止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合计3,099,428,714.01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77.07%。(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有34个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金额为9,840,880.42元,占第三季度货币资金的2.90%。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42,069,614.89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
为2,211,940,358.61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30,129,256.28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2,667,005.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二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2-007),本次公告为案件十二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342,069,614.89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2,211,940,358.61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30,129,256.28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2,667,00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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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十二:
(一)诉讼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24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澄星股份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利息529583.34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其中:(1)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的罚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在合同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按照罚息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利息529583.34元及相应的罚息的复利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罚息利率6.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 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综字20200910第001号),约定原告授予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贷字20200910第001号、平银宁机构一贷字20200917第001号)。2020年9月8日,平安银行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宁机构一保字20200910第001号),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现应于2021年4月21日归还的第八期利息逾期未还,二被告又发生了重大交叉违约事件且已涉入多起诉讼案件,原告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费用,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对平安银行主张的本金15000万元予以确认,对平安银行主张的罚息不予认可。平安银行不能明确贷款提前到期日应当以法院受理日为提前到期日。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4月23日的利息563750元、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上浮50%计算即6.15%计算的罚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3750元为基础上按年利率4.1%上浮50%计算即6.15%计算的复利;二、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9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平安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676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