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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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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2-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户,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23,711,5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1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76,288,4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8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88,4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84%,该限售股份已于2021年7月21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4,500,000股,解禁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投资者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1、公司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企业自股份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2、通过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柴俊卫、李辉、王立清、杨建平、雷杰、何可人及叶高升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票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0%。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李辉、柴俊卫、王立清、何可人、叶高升现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其通过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3:杨建平、雷杰为公司上任监事,由于工作调整在上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历任,离职生效日为2021年11月29日,其通过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中信证券对屹通新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