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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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近日与招商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终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协议书,与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41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对象为河南鸿宝集团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投资者,发行数量为76,663,600股,发行价格为6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68,035.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77,431,956.89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9)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2号)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5.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5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发行费用2,131.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2,868.50万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21)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已开立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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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开立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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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甲方1、甲方2共同构成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甲方应将存单/定期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定期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公司授权委托书。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并将纸质版对账单寄送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或将对账单扫描件通过乙方经办人员的工作电子邮箱发送至丙方第一保荐代表人的电子邮箱中。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鉴于乙方因甲方使用专户产生资金沉淀而获取收益,乙方对协议项下所提供的监管服务不收取费用。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法律规定的送达日期为书面通知日期。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各方签署的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