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
住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17号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贾木云,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14062119760313****,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17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的表决权,即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9,651,198股股票的表决权,即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9,864,8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等因素,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持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864,801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的表决权,即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姜鹏飞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9,651,198股股票的表决权,即1.43%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曙光股份9,864,8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68,156,914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中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中能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深圳中能为曙光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7.2%的股份,即4,864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深圳中能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贾木云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4)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3.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4.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5.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6.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鹏飞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姜鹏飞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姜鹏飞系曙光股份的股东,持有其9,651,1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贾木云亦系上市公司股东,持有其9,864,8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
2.姜鹏飞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行使,贾木云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表决权委托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2.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1)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4)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上述约定的委托权利。
3.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托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中,深圳中能授权委托的48,640,915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姜鹏飞授权委托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
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导致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2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2022年1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日期:2022年1月28日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股票代码:6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栋80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就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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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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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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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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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其新未在上市公司任职。除在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外,许其新还担任深圳市中能绿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影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润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广州众悦电影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建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中能汇兴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前海中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及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的表决权,即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8,640,915股股票,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年1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贾木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将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票的表决权,即7.20%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贾木云接受上述委托。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贾木云
乙方(委托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主要股东之一,持有曙光股份7.2%的股份,即4864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2.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18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二条 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48,640,915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份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第三条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其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第五条 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山西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委托的48,640,915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导致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