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2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D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煜鐄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监事会主席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并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1月28日为授予日,以5.23元/股的价格授予22名激励对象45.901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3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2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在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林芳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并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是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8日为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45.90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4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是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0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1月28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9013万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23 元/股。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以 5.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45.90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3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3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8人调整至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96万股调整为392.96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5.43元/股调整为5.23元/股。
7、2022年1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45.9013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36%。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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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23元。
5、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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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以此类推。 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剔除食糖贸易收入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则可按照解除限售系数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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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除限售系数=个人绩效考核评分/10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解除限售系数计算当年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四舍五入至个位。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授予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以2022年1月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2022-2024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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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会造成一定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的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月28日为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45.90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是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8日为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45.90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