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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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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22-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17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96,688.33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待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公司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于日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月27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6,688.33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其中公司及下属公司主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798.07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被动起诉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5,890.2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除此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待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公司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1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执行完毕、案件二一审已判决但尚未生效、案件三已立案待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为申请执行人、案件二为被告、案件三子公司为被告

● 诉讼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200,000.00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201,956.89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255,589.9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普宁市信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宏实业”)、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药业”)、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淳药业”)

案件相关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余额合计为948,112.62万元。为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与信宏实业、康都药业、康淳药业签订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以其持有的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代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偿还其结欠公司的债务。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偿还债务200,00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且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8)

(二)案件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渤海信托与公司于2019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9,000.0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107,000.00万元贷款,2020年12月7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海信托还款15,300.00万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享有被告债权201,956.89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23,700万元,其他利息、罚息、违约金等78,256.8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原告享有对本公司33,972.52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170.56万元诉讼费。判决尚未生效。

(三)案件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许冬瑾等十五人

原告主张事实:被告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要求相关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

案件进展:待开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除此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一为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申请执行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不涉及损益影响;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三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暂无法确定,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16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相关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公告披露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鉴于公司仍存在触发“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适用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2019年5月20日,根据公司前期披露的年报及其附属文件,并经公司核查,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存在88.79亿元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被相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 条规定“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8)。

2021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以前年度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1条(一)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9.1条和第13.3.2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第13.1.4条,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披露的《康美药业关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

2021年6月5日,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

二、相关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形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粤5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6)。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消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鉴于公司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