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22-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17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曾用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为原北清环能全资子公司,北清环能已于2019年12月将持有的金宇房产100%股权全部出售。)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川13民初163号】及《民事诉状》。原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建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金宇房产及北清环能就与金宇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其结算金额为201,767,806.46元,尚欠6000万元。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宇房产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376.5万元);判决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拍卖所建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北清环能为金宇房产支付工程款及利率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19年8月19日,金宇房产及公司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依法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原告工程款1,014,004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2019年9月25日,金宇房产及公司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查封金宇房产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及金宇房产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13民初163号,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金宇房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建工支付工程价款12,323,525.88元,并以12,323,52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原告东莞建工在12,323,525.88元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东莞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6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东莞建工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建工负担314,883.85元,被告金宇房产负担100,741.15元;鉴定费1,744,164.33元(原告东莞建工已预交)由金宇房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案判决,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川13民初163号。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