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ST亚星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22-005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亚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提交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2021年度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91亿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5亿元到1.95亿元,扣非净利润为-7,600万元到-6,800万元,净资产为2.23亿元到2.33亿元。鉴于公司2021年财务数据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预计可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约2.50亿元,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1年9月30日净资产为411.30万元。请公司说明资产处置收益及净资产核算的依据、过程,确认的合规性、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新厂区5万吨/年氯化聚乙烯(CPE)装置项目于2021年6月正式投产,2021年1至9月,公司前十大客户中有7家为经销商。请公司结合CPE业务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销售合同条款、各类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说明2021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变动及采用经销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规律,并说明各类收入的确认政策和依据,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请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说明2021年度新增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涉及细分产品、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等,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请公司补充披露CPE业务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金额、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结算周期及方式、应收应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等,并说明与前五名供应商、客户及其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并说明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规定的:“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请公司逐条对照《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是否为新增贸易业务、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请公司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
六、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营业收入予以扣除,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我部将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后,视情况及时提请启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如根据最终现场检查结果,公司扣除相关影响后,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本所将依法依规对公司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并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将本函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按时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正在就《问询函》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和说明,待完成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