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 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 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二)授予数量:524.14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数:37人
(五)授予价格:2.31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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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48万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8人调整为37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536.62万股调整为524.14万股。
上述3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12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
(七)预留授予部分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有效期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多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和3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分别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每期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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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本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为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按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在解除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
(八)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1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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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所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上述解除限售日上一财务年度分别指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后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年度;2、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钢铁主业劳动生产率=年度钢产量/年末主业在岗职工人数(吨/人·年);4、总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总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5、行业指“申万-钢铁-普钢”行业,对标企业为该行业中2019年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8家钢铁上市公司;6、独有领先产品比例=独有领先产品结算量/产品总结算量*100%。
1.2 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从中选取2019年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共8家(不包括“鞍钢股份”)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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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或业绩变动幅度较大(净利润增长处于[-200%,+200%]区间之外)导致可比性变弱,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
1.3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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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9日止授予预留限制性A股股票的认购资金实收情况。截至2021年12月29日止,公司已收到3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共计人民币12,107,634元,所有认购款均以现金形式投入。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是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方式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不涉及新增加注册资本。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月28日。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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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不涉及新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公司的每股收益不会因为限制性股票授予而发生变化。
十、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不涉及新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控股股东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不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