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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2022-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证券代码:002012 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可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集团”)与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终审判决,近日终审判决已到期生效。凯恩集团因败诉,其所持公司14,438,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股份可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造成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份已于2018年12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详情见发布于2019年1月12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2019年5月17日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轮候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19年10月31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2、持有公司股份82,238,39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59%)的股东凯恩集团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和减持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减持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凯恩集团发来的告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凯恩集团与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终审判决,近日终审判决已到期生效。凯恩集团因败诉,其所持公司14,438,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股份可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造成凯恩集团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恩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238,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9%。凯恩集团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直接持有34,667,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凯恩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凯融特种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6,906,309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

3、股东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凯恩集团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82,238,392股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2)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二、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相关情况

1、被动减持原因:借款合同纠纷终审败诉可能导致司法强制执行。

2、股份来源:凯恩集团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4,438,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受执行法院何时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影响,暂不确定。

5、减持方式:可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最终由执行法院通知确定。

6、减持价格:受司法执行特殊性、减持时间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的影响,暂不确定。

(二)凯恩集团未对其减持公司股份事项作出承诺,本次拟被动减持事项亦未违反凯恩集团此前已披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凯恩集团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与相关各方加强沟通,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存在其所持公司股份继续被强制减持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的规定,公司于事前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后续公司将继续跟进凯恩集团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减持相关法律法规。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凯恩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的拟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计划尚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方式、价格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如本次减持被动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方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告知函;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