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2-002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30,824,109.59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824,109.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终审裁定,但一审被告可供执行财产具体价值尚不确定,公司于2018年度对该笔投资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起诉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019年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2019-009),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电气”)诉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控股”)、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等关于帅康电气认购的3000万元中云基金产品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诉讼情况等。
2020年8月,因上述合同纠纷,帅康电气再次将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等作为被告,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归还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事项等。
2. 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就帅康电气与被告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281民初 6569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元,支付利息824,109.59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当代控股、当代文化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二审裁定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浙 02 民终5680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上诉人当代控股、当代文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于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本案按当代控股、当代文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终审裁定,但因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可供执行财产具体价值尚不确定,公司于2018年度对该笔投资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按本次判决结果测算,本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