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合富中国 股票代码:603122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606B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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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中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止,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前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荆州慧康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员程合伙、员昂合伙、员意合伙、员裕合伙、确资有限、华金有限、嘉兴海通、联方有限、国泰创业、上海擎天、华润投资、祺睿投资、兴原国际、陆群勇、丁金锁、徐绮雯、刘殿奎、张溢丹、李辉、贾燕妮、夏耀武、韩亚民、魏丽华、叶萍、毛晓锋、李雪咏、冯其英、陆婷婷、石均飞、汤琪、吴月明、金学翠、崔涛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惇、王琼芝、曾冠凯、Stanley Yi Chang、周露露、陈烨、王丰华、杨省荣、杜家海、张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沈群香、陈晏、杨筱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富(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及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发行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在与各方协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发行人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董事会审议该等股份回购事宜时投赞成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2)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3)如果发行人股价自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每一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
在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发行人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发行人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履行前述增持义务时,合富控股将承担敦促义务。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方案实施期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总和的20%,但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如果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发行人应按照上述顺序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在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在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选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承诺方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除外),将遵守下列规则: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5%;
4)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减持完成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函第二条和第三条第1项的相关承诺。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5、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荆州慧康承诺
1、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3、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届时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4)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承诺函第三条和第四条第1款的相关承诺。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当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报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特殊要求的内容。
9、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合富香港和间接控股股东合富控股承诺
1、《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发行人承诺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发行人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行人也将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是体外诊断产品集约化业务、医疗产品流通及其它增值服务。发行人拟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的项目经验、管理团队和销售网络等资源,通过投资多个募投项目以拓展主营业务服务范围,以全面拓展营销、管理及服务能力,实现前述业务战略发展规划的推进。同时,发行人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建立专业化的营销和管理人才梯队,发行人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前,将立足于现有的业务,通过不断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提升产品的市场销售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实现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行人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发行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发行人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发行人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综合发行人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制订了发行人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发行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的补偿。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本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本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研发支出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