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沈阳化工大学签署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6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沈阳化工大学签署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技术合作协议,公司本次建设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合成项目(其中:1.2万吨/年为电子级)及200吨/年碳酸酯中试装置如能顺利投产,有助于公司在碳酸乙烯脂领域业务的拓展及其他碳酸脂类产品的技术积累,将对公司在碳酸乙烯脂及其衍生物(锂离子电池溶剂)领域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预计本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视协议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及项目后续实施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或“公司”)与沈阳化工大学签署《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就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合成项目(其中:1.2万吨/年为电子级)及200吨/年碳酸酯中试装置达成合作,沈阳化工大学向公司提供离子液体催化剂及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合成项目工艺技术、工程设计,委派人员指导公司建设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及其衍生物装置,至装置正常运行。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沈阳化工大学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辽宁省“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111计划”、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单位、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应急管理学院建设首批试点学校,是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学校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新技术转移推广中心等40余个,学校是“辽宁精细化工协同创新中心”、“辽宁省精细化工产业技术联盟”和“辽宁省石油化工产业校企联盟 ”的牵头单位。
2、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与沈阳化工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技术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技术合作协议》的签署无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沈阳化工大学
乙方: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的范围
1、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合成项目。
2、200吨/年碳酸酯中试装置。
(二)合作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或协议中工作内容履行完毕止,两者时间以先到为准。
(三)合作方式
本协议下的甲、乙双方,本着资源互换模式进行合作,并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严格遵守执行。本次合作不涉及到股权转让、技术或资产买断及保底分成的方式。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使用的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生产技术是成熟可靠并已在社会中得到实际应用,并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交技术资料。
2、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与本合作相关的技术文件与资料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3、在合作协议签订后至协议正常履行结束期间,双方有义务尽到保密职责,如发现乙方在不经甲方同意时泄漏技术信息、文件及资料的行为,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作,并保持对乙方在不超过协议总额内进行索赔的权利。
4、在合作协议签订并从生效开始,予以为期2年的技术咨询及支持服务,期间产生的技术咨询及支持服务费均已在本协议中包含计入。超出两年如乙方还需要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应另外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5、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形。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进度支付合作费用。
2、在合作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双方有义务尽到保密职责,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技术保密并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
3、在合作协议签订并履行后,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合作协议下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提供满足甲方人员现场服务的食宿、交通要求;
4、在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有权对装置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同时乙方对乙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享有技术专利申请权和技术转让权。本协议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成果属于乙方。
5、乙方自行负责设备采购及土建、安装施工,同时有权利及义务对项目采购方及施工方进行约束,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采购和现场施工。
6、乙方有义务协调解决项目开展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必要行政审批过程,为项目最终投产保驾护航。
(六)双方共同的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同意共尽保密义务,甲方作为技术方属于技术输出方,乙方为应用方属于技术输入方,现约定以下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中完成的工作内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附件、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以及依据本协议双方合作中,甲方获知的乙方项目进展、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商业秘密。
2、双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用途或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2.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2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2.3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双方从事该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2.4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任何一方不能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双方均应按照对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对方。
3、双方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4、双方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5、在协议期间,乙方出现违返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技术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在甲方人员监督下予以删除。
6、如果一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7、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8、本保密条款对签字双方、双方的关联机构以及其继承接受者均具有约束力。
9、如果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对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为技术合作协议,公司本次建设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合成项目(其中:1.2万吨/年为电子级)及200吨/年碳酸酯中试装置如能顺利投产,有助于公司在碳酸乙烯脂领域业务的拓展及其他碳酸脂类产品的技术积累,将对公司在碳酸乙烯脂及其衍生物(锂离子电池溶剂)领域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丰富精细化工产品结构,深耕新材料领域,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预计本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视协议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及项目后续实施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一)行业风险
本协议中建设项目是公司基于自身的发展战略及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预判,但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产品未来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势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而给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对此,公司将事前做好充分筹划,加强组织、监管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二)审批风险
1、本协议中建设项目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本协议中所述碳酸乙烯脂及其衍生物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两高”行业,但该项目未列入“两高”项目,满足地方政府工业布局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同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版)》(2017年第1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1〕121号),六氟磷酸锂碳酸脂类溶剂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引导全社会资源投入的行业。
2、该项目尚需聘请专业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测算项目投资额度,届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确定是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项目运营风险
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员工对技术熟悉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对此,公司将通过招聘、培训等多种措施,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做好前期筹划及项目间的衔接工作,并准备预案控制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化工大学签署的《技术合作协议》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