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39.6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16,060.98万股的0.87%。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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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历史业绩情况:
单位: 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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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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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39.6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16,060.98万股的0.87%。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在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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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3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0.38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2.33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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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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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如上述期限内发生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事宜,净利润计算方法遵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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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当期的个人考核评价在A、B和C档的时,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个人考核D档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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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激励计划的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并且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
2)激励对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3)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4)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权决定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假设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2年2月底授予,授予日收盘价为20.67元/股(此为2022年2月14日收盘价,最终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计算为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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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2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湖南东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智能”)。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东嘉智能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嘉智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发生逾期情形。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先生拟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若东嘉智能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公司将要求许仲秋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许仲秋持有公司31,387,105股,持股比例为19.54%,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偿还能力。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基本情况及关联担保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参股公司东嘉智能拟投资建设“电动控制器智能产线项目”,同时因项目基础建设以及购买原材料等经营周转资金需要,东嘉智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公司拟为东嘉智能的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关联担保概述
东嘉智能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仲秋先生控制,并担任其董事长;此外,公司董事罗大志先生担任东嘉智能总经理,因此,东嘉智能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本次拟为东嘉智能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东嘉智能的合资方股东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许仲秋先生同时提供贷款金额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先生拟为东嘉智能融资事项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若东嘉智能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公司将要求许仲秋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许仲秋持有公司31,387,105股,持股比例为19.54%,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偿还能力。
(三)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构成关联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暨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东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许仲秋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售及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服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互联网约车平台;机械零部件的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00号201室
2、股权结构如下:
■
3、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银行核准或与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先生拟为东嘉智能融资事项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若东嘉智能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公司将要求许仲秋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许仲秋持有公司31,387,105股,持股比例为19.54%,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偿还能力。
四、董事会意见
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许仲秋、许文慧、罗大志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东嘉智能建设“电动控制器智能产线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需要。
董事会认为:东嘉智能资产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东嘉智能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贷款担保事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担保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并对该项关联担保发表意见:本次担保对象东嘉智能资产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东嘉智能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湖南腾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公司拟为东嘉智能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7%。截至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嘉智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嘉智能的营业执照和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3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出席;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仲秋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草案)》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任何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通函等,并处理任何涉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事宜;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东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智能”)的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东嘉智能建设“电动控制器智能产线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需要。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许仲秋、许文慧、罗大志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5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2日
至2022年3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也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投资者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许仲秋、许文慧、罗大志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若法人股东委托其他法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由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应当提交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现场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1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异地股东可于2022年3月1日16:30前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4、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 系 人:谭雄毅
邮政编码:421400
电 话:0734-5239008
邮 箱:hnjyb@hnjyb.com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6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周兵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周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以及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兵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目前任湖南大学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教授,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汽车工程学会会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函评专家以及科技部科技项目和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区、山东省等省区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也是湖南大学“国家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汽车先进设计制造技术科技创新平台的成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电动汽车路径规划及自主决策方法”子课题湖南大学负责人。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且对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5)。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编:421400
电话:0734-5239008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周兵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兵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19 证券简称:湘油泵 公告编号:2022-004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振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东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智能”)的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5,3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是为满足东嘉智能建设“电动控制器智能产线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