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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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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经与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基金”)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自2022年2月18日起参加联泰基金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如本公司新增通过联泰基金代销的基金,则自该基金开放申购、转换转入或在联泰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当日起将同时参加上述优惠活动,届时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如该基金适用不同于上述的费率优惠,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二、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活动时间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具体结束时间以联泰基金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费率优惠活动方案

(1)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联泰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上述适用基金享受手续费率优惠最低0.1折,具体折扣以联泰基金公示为准。

(2)基金原申购费率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不再参加本次费率优惠活动。各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在联泰基金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2、本次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联泰基金所有。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联泰基金的有关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2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对于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而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之日的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2022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与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自2022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多次转换转入本基金或多次参与原集合计划并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并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3)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①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②已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日期。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每期最低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

(5)扣款方式

①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申购日期、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申购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定期定期投资申购的实际申购日期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③具体扣款方式以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交易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在正常情况下于T+3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应在T+4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已申购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在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后,可以自T+4日起(T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①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申购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限制赎回或大额赎回等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普通申购赎回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10)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相同。基金管理人已公告参加销售机构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本基金将依照公告内容及各销售机构优惠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2)办理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3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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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