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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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2-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0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睿道”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735,0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

● 宁波睿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股东宁波睿道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备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之江生物股票代码:6883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C036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C0363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之江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宁波睿道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947,040股,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宁波睿道已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其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因素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内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除上述减持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睿道持有之江生物无限售流通股10,814,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宁波睿道持有9,735,01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季诚伟

日期:2022 年 2 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之江生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季诚伟

日期:2022 年 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