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2-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2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申购开始日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者依据原《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原信达创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平层化改造后)》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平层化改造后的集合计划份额,若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其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平层化改造后的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业务时,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2)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2)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设立日期:2007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侯露露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1240

网址:www.cindas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集合计划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集合计划开放日常赎回不代表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赎回。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321,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