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2022-06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2,209,460元、货款资金占用费8,742元(资金占用费以2,209,460元为基数按年化3.85%从2021年12月1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为8,742元)以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湖南公司”或“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与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德森公司”)、商祥琼(以下或称“被告二”)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2年2月17日拿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湘0105民初2153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芙蓉北路1018号交易大楼101单元5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72634360X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成家坝村苏家组56号袁长军私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5GN43L。

法定代表人:吴浩

被告二:商祥琼(系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的配偶)

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39号中江国际花城1栋2606房

现住址:长沙市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小区D6栋3302房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由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农产品湖南公司于2021年7月与被告一德森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编号:S20210913-3129),合同约定农产品湖南公司向被告一德森公司提供大米、食用油及需方所需产品,价格按照农产品湖南公司的指导价格和销售政策销售,且德森公司需在送货次月10日前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当月全部货款,月结月清。如逾期支付货款,应从超过期限之日起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不低于银行年利率。

合同签订后,农产品湖南公司在2021年10月10日至11月3日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德森公司提供食用油共计货值2,209,460元,且于2021年11月3日与德森公司进行对账结算。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被告二商祥琼全程代表被告一德森公司参与向农产品湖南公司下达订单、提货指令、对账等涉及的整个交易过程。

截止目前,被告一德森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对此,农产品湖南公司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09,46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8,742元(资金占用费以2,209,460元为基数按年化3.85%从2021年12月1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为8,742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农产品湖南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