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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2-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4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自2022年2月2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七个开放期,2022年2月21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期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为 30 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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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