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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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2022-017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9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布日前六个月,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中梁彦卿、王敬宜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8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现代设计大厦二楼会议中心二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伟华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屠旋旋、独立董事邵瑞庆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志浩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1、2、3、4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炜、王添翼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