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承兴”)将成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3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利腾”)持有公司11,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5%;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将合计持有公司45,88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5%。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文化”)合计持有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从28.935%下降至13.935%。
●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考虑到:1.金投承兴与苏州文化的表决权比例较为接近且单一方未超过30%;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生任何变化;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情况尚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苏州文化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姑苏区国资办”)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苏州文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其他共同利益安排。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司法划转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司法裁定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ST博信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1-061)、《*ST博信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2022-002)、《*ST博信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的公告》(2022-010),因金投承兴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晟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2日10时至2022年1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晟隽所持公司34,500,000股股份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截至拍卖结束时间,因无人出价,本场股份拍卖已流拍。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公司3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作价人民币5.52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该部分股份的冻结情形亦将相应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各权益方持有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投承兴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3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0%;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持有公司11,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5%;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将合计持有公司45,88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5%。
2021年4月21日,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了《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晟隽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质押及冻结,罗静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冻结。《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本次执行司法裁定将导致苏州晟隽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30,800,094股,根据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文化作为苏州晟隽和罗静的表决权受托方,其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由原来的66,550,594股减少为32,050,594股,表决权的比例由28.935%减少至13.93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单位:股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苏州晟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苏州文化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考虑到:1.金投承兴与苏州文化的表决权比例较为接近且单一方未超过30%;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生任何变化;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情况尚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文化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姑苏区国资办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苏州文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其他共同利益安排。
三、其他说明
(一)与本次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积极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调整。
若本次人员调整后,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席位,实现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同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以主导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则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该控制权变更事项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复。
鉴于以上事项是否能够达成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进展,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博信
股票代码:60008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市临顿路216号7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执行司法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市朱家湾街8号3号楼1604-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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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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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文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文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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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晟隽的控股股东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静女士,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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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票权委托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晟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被质押以及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2021年4月21日,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了《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文化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66,550,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35%。《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文化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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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晟隽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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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1年4月21日,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了《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晟隽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质押及冻结,罗静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冻结。《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因金投承兴与广东中诚、苏州晟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晟隽所持上市公司34,500,000股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
2022年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
本次执行司法裁定将导致苏州晟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至30,800,094股,根据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文化作为苏州晟隽和罗静的表决权受托方,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由原来的66,550,594股减少为32,050,594股,表决权的比例由28.935%减少至13.935%。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博信股份或者处置其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文化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博信股份股票的明确计划,未来若发生增持博信股份股票或放弃、减少对应的委托表决权股份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博信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其在博信股份中拥有权益股份被执行司法拍卖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文化拥有博信股份表决权亦会相应降低,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2021年4月21日,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了《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晟隽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质押及冻结,罗静委托表决的股份已被全部冻结。《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因金投承兴与广东中诚、苏州晟隽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晟隽所持上市公司34,500,000股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
2022年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
本次执行司法裁定将导致苏州晟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至30,800,094股,根据苏州晟隽、罗静与苏州文化签署的《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苏州文化作为苏州晟隽和罗静的表决权受托方,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数量由原来的66,550,594股减少为32,050,594股,表决权的比例由28.935%减少至13.93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苏州文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苏州晟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240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3,862,693.7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21,263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进行司法网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财产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部分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费用。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的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承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雄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承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的办公地点(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雄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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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雄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博信
股票代码:60008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2-6号31楼3104-6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31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1433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31楼
权益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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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投承兴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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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投承兴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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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2年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苏05执恢9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投承兴的45,000.00万元的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名城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债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司法裁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注2: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杭州汇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锦祥智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金投承兴的40,000.0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杭州汇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杭州金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杭州锦祥智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锦祥智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与杭州汇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金投承兴的35,000.00万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杭州汇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述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利腾与金投承兴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为锦智资管,因此杭州利腾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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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利腾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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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投承兴
1、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智资管为金投承兴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名城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金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金投承兴的有限合伙人。具体的控制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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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以及补充协议,锦智资管为金投承兴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有权不经会商有限合伙人即决定委派和任命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等合伙企业重大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和业务,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智资管实际控制金投承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智资管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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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投租赁持有锦智资管100%的股权,金投租赁为金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金投集团90%的股权。因此,杭州市人民政府为金投承兴的实际控制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投承兴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锦智资管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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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
1、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智资管为杭州利腾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投租赁持有锦智资管100%的股权,为锦智资管的控股股东,且金投租赁为杭州利腾的唯一有限合伙人。具体的控制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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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杭州利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2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锦智资管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投租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智资管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投承兴/2、执行事务合伙人”。
3、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投租赁持有锦智资管100%的股权,且金投租赁为杭州利腾的唯一有限合伙人;金投租赁为金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市人民政府持有金投集团90%的股权。因此,杭州市人民政府为杭州利腾的实际控制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利腾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锦智资管控制的核心企业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二、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投承兴/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从事的主要业务
最近三年,金投承兴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业务,杭州利腾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业务,金投承兴、杭州利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锦智资管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1、金投承兴的财务状况
最近三年一期,金投承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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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2020年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2、杭州利腾的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杭州利腾成立未满三年,且系为持有博信股份股权而专门设立,锦智资管的财务状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3、锦智资管的财务状况”。
3、锦智资管的财务状况
最近三年一期,锦智资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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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2020年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立时间均未满五年。成立至今,除以下重大民事诉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019年7月2日,金投承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中诚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对苏州晟隽100%股权、博信股份65,300,094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0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2407《民事判决书》,支持金投承兴的诉请。
2019年7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民初2407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根据金投承兴的申请,轮候冻结苏州晟隽持有的博信股份65,300,094股股份,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5日。
2019年12月3日,广东中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终17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广东中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核心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投承兴、杭州利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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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5年内,上述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投承兴、杭州利腾和锦智资管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根据经营现状,在对原有智能硬件及衍生产品领域业务进行战略调整的基础上,开拓了装备综合服务及相关业务作为战略发展方向,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金投租赁的下属企业,金投租赁一直谋求在公用事业、重型装备、特种设备、数据中心、绿色节能、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布局;同时通过构建“租赁+”的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综合金融服务,初步形成了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管理、商业保理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生态圈。
基于对上市公司现有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的认可,金投租赁本次拟通过执行法院裁定的方式增加其在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未来,金投租赁将继续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博信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做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晟隽持有的博信股份34,500,000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最终流拍。
2022年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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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投承兴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4,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5,88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5%。苏州文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从28.935%下降至13.935%。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240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3,862,693.7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21,263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进行司法网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财产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偿部分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缴纳费用。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的冻结。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晟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被质押以及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2022年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将被执行人苏州晟隽持有的34,500,000股博信股份(证券代码600083)股票作价552,0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该部分股票的冻结情形亦相应解除。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章 收购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抵偿债务而致,不涉及现金支付。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浙01执144号之二】,被执行人苏州晟隽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投承兴抵偿部分债务的博信股份34,500,000股股票作价为人民币552,000,000.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期为广东中诚提供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积极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调整。
若本次人员调整后,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席位,实现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同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以主导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则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该控制权变更事项需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复。
鉴于以上事项是否能够达成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进展,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五、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晟隽、罗静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5,300,094股股份、1,250,500股股份,共计66,550,594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苏州文化,苏州文化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合计66,550,5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3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姑苏区国资办持有苏州文化100%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投承兴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4,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5,88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5%。苏州文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从28.935%下降至13.935%。
虽然,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考虑到:①金投承兴与苏州文化的表决权比例较为接近且单一方未超过30%;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发生任何变化;③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情况尚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州文化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姑苏区国资办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投承兴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苏州文化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其他共同利益安排。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锦智资管、金投承兴和杭州利腾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不利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2、本承诺函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针对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锦智资管、金投承兴和杭州利腾就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一直以来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将来也不会利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做出不利于上市公司而有利于其它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
2、本公司/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各方面均相互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保证自身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各自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本公司/本企业将对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规划,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并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引导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下属各控股企业之间出现实质性竞争行为;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
5、本承诺函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锦智资管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锦智资管、金投承兴和杭州利腾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充分论证交易价格公允性后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利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身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承诺函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金投承兴、杭州利腾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金投承兴、杭州利腾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金投承兴、杭州利腾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金投承兴、杭州利腾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金投承兴、杭州利腾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金投承兴、杭州利腾的核心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金投承兴成立于2017年11月17日,其2018年的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议意见;2020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议意见;2019年和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金投承兴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二、金投承兴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杭州利腾成立于2020年9月28日,成立未满三年,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锦智资管。锦智资管2018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议意见;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锦智资管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三、锦智资管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二、金投承兴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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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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