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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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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22-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以液化石油气(LPG)为原料的深加工有机化工产品的工艺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募投项目包括“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张,有助于公司加速产品技术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的需要。

五、公司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深耕LPG深加工行业多年,长期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培育了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运营团队,也形成了一支勤勉尽责、具备战略发展眼光的管理团队。此外,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能够不断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技术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对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保持了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目前,公司已累计取得专利34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公司的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等主要产品,均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获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惠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并在第十届国际发明展览会上荣获“发明创业奖-项目奖”金奖;宇新化工也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上述技术优势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

(三)市场储备

公司凭借产品质量稳定、性价比高、物流配送服务及时、仓储完善等优势,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积累了众多优质客户并能与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

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合理防范使用过程中可能衍生的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在《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并制定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并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具体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支持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实际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9.99元,共计募集资金113,331.66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0,200.00万元及对应增值税61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2,519.6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3,131.66万元后,加上承销费用对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2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0,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7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3,131.66万元(不含增值税),加上主承销商承销费对应可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612万元。

[注2]由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新材”),公司、宇新新材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在使用时将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分批汇入宇新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此该账户初始存放金额为零。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系与日常资金一起投入公司日常运营,该项目效益无法单独核算。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产品等情况,日常闲置资金参照相应存款优惠利率累计取得利息收入净额858.92万元。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余额为1.45万元(系利息收入净额),未使用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0.00%。公司后于2022年1月注销该账户并将该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十、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5万吨/年顺酐项目于2021年11月9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回执》后进入试生产阶段,并于2021年12月中旬开始产出合格的顺酐产品,故2021年度未单独计算效益。

(上接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