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者专线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者专线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办公电话号码的调整,公司投资者专线电话发生变更。从即日起,公司原对外公告的投资者专线停止使用,现将变更后的电话号码公告如下:
投资者专线:0917-3235886
邮箱:zhongtian@snencn.cn
以上投资者专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公司网址、通讯地址、邮编保持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2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800万元人民币(不含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纠纷,如公司败诉,公司需要承担利息及诉讼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年2月18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粤5122民初22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华丰集团”)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中银综合楼(第十三层)
被 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股权转让款48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为合作投资建设运营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项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在协议中达成以下内容:原告将持有的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55%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为5.06亿元。双方就付款方式作了具体约定:被告已于2016年9月20日支付保证金1亿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追加预付款5000万元;在原告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工商变更手续后,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款,且被告再支付股权转让款2.56亿元;在原告完成验资报告所载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5万吨级LPG码头及项目土地)过户至目标公司后,被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1亿元。
原告已于2017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报告所载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过户手续,按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尾款1亿元,但该笔款项被告仅于2018年1月8日支付5000万元、2020年8月4日支付200万元,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4800万元。其后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催要欠款,被告置之不理并拖欠至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纠纷,如公司败诉,公司需要承担利息及诉讼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2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二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35,000万元+利息14,725万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公司需对(2019)苏01民初1546号、(2020)苏0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50%(即24,862.5万元)的赔偿责任,平安信托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有可能改判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因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邓天洲、黄博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2021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平安信托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平安信托向中天资产提供信托贷款3.5亿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同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能源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回购合同》,与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回购义务保证合同》,为中天能源在债权回购合同项下的债权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12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原贷款期限为24个月。2018年9月13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能源就主债权展期、利率的变更等相关事项,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中天能源继续为上述变更后的贷款债权承担回购义务;同日,平安信托与邓天洲、黄博就上述事项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债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中天资产未履行合同约定,平安信托于2019年5月28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天资产承担还款责任。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债权合法有效。
因中天资产延迟履行贷款、利息的还款义务,平安信托于2019年5月23日向公司、邓天洲、黄博发函催告,但其均未理会。平安信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801号,判决公司对(2019)苏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202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民终252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上诉状》,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苏0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公司需对(2019)苏01民初1546号、(2020)苏0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50%(即24,862.5万元)的赔偿责任,平安信托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有可能改判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