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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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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2022-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2022-005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回购注销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控股股东一一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信集团控股”)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简称“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 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简称“本次回购注销”)。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308,481,222股减少至1,308,261,222股;收购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392,505,971股)不变,持股比例由29.997%被动增加至30.002%,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0%,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2月23日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信视像

股票代码:600060

收购人名称: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通讯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为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信视像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回购注销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占海信视像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简称“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本次收购未导致海信视像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且海信视像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主要业务

收购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多媒体(电视机与商用显示、互联网电视运营、移动通信设备、光电控制组件、光通信器件、芯片)、家电(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厨电)、IT智能系统(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医疗设备、智慧家居系统与服务)和地产及现代服务等领域。

三、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式为: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计算方式为:总负债/总资产。数据口径详见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备注:上述“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指涉案金额占收购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收购人持有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回购注销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为海信视像的控股股东;海信视像仍无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海信视像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向特定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导致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因此不涉及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决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同意或备案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392,505,971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9.997%。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仍持有上市公司392,505,971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被动调增至30.002%。

二、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发生调增,不涉及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种类的变更。

三、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全部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000股,对应回购价格为8.295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1,308,481,222股减少至1,308,261,222股,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392,505,971股不变,持股比例由29.9971%被动上升至30.0021%,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占海信视像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的变化: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系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不涉及股份受让,因此不涉及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整体结论性意见,详见海信视像同日披露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信视像

股票代码:600060

收购人名称: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通讯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为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信视像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回购注销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占海信视像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简称“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本次收购未导致海信视像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且海信视像仍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主要业务

收购人及其附属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多媒体(电视机与商用显示、互联网电视运营、移动通信设备、光电控制组件、光通信器件、芯片)、家电(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厨电)、IT智能系统(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医疗设备、智慧家居系统与服务)和地产及现代服务等领域。

三、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方式为: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计算方式为:总负债/总资产。数据口径详见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备注:上述“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指涉案金额占收购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收购人持有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回购注销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导致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为海信视像的控股股东;海信视像仍无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海信视像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是因海信视像向特定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导致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因此不涉及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决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二)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同意或备案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392,505,971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9.997%。本次收购后,收购人仍持有上市公司392,505,971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被动调增至30.002%。

二、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发生调增,不涉及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种类的变更。

三、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全部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调增至30%以上,不涉及收购人出资。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0,000股,对应回购价格为8.295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1,308,481,222股减少至1,308,261,222股,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392,505,971股不变,持股比例由29.9971%被动上升至30.0021%,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占海信视像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的变化: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系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不涉及股份受让,因此不涉及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整体结论性意见,详见海信视像同日披露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免于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收购人在针对上市公司的后续重要计划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

1、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或使上市公司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3、没有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4、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5、与其他股东之间未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6、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述相关条款,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7、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8、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为海信视像的控股股东,海信视像仍无实际控制人,除收购人持有海信视像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002%之外,收购人与海信视像的关系无其他实质性变化。

收购人与海信视像之间将继续保持必要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将持续具备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具备恰当的独立性。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收购人已针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方面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关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关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因为上市公司发展需要,收购人及其部分关联方与上市公司间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交易

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021年10月,收购人的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悦海创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景阳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房产购置业务,交易金额为103,283,882元。

注:以上交易不包括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部分人员在收购人及/或其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领取任职报酬(如有)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以上人员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上述交易行为发生时,尚未掌握有关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

完整版财务会计报表详见备查文件第9项。

二、海信集团控股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备注:

1、2020年1月1日前,收购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收购人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和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收购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了相应调整,2019年报表数据为根据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后的数据。

2、以上为收购人母公司财务数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0年1月1日前,收购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和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收购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营业周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发出存货计量、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收入确认和计量等。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的具体内容详见备查文件第9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就收购人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的说明

2020年1月1日前,收购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和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收购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次收购完成之日,收购人已经按照《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收购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提供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1、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

4、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5、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6、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8、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按照《准则第16号》第四十六条要求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10、财务顾问报告书;

11、法律意见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周厚健

2022年2月2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佑君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靖 吴建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2月22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克江

经办律师:

王智 丁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2年2月22日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周厚健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