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2-016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转发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11执恢2号和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2)苏1181执941号,获知花王集团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股权质押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花王集团住所地位于丹阳市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精诚执证字第00039号执行证书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22)苏11恢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与被执行人花王集团股权质押纠纷一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178号公证书。2021年4月28日,依中信建投申请,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京精诚执证字第00039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花王集团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向镇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丹阳市辖区范围内,现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精诚执证字第00039号执行证书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通知书》(2022)苏1181执941号
中信建投与花王集团股权质押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依据已生效的(2021)京精诚执证字第039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22年2月9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花王集团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案标的额198,598,391.0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9日)、执行费265,998元;
三、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花王集团于2017年4月24日将其持有的公司3,750万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质押期限为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2017年8月25日花王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989万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质押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10日花王集团多次补充质押给中信建投,被质押给中信建投的股份累计13,411.5万股,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1月20日花王集团为偿还质押借款进行了多次减持,减持后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为13,364.3万股,其中质押给中信建投的为12,874.5万股,2022年1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11执2号,责令花王集团履行支付标的额198,598,391.06元及执行费265,998元的义务(详见公告2022-004)。上述中信建投与花王集团股权质押纠纷案为宁波银行提供的质押借款资金,质押股份为5,488.5万股,涉及质押股份占花王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41.07%,占公司总股本的16.35%。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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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花王集团共有17.57亿元债务存在逾期情况,其中4.56亿元为股票质押借款,13.01亿元为涉及诉讼债务。公司已督促花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度重视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和被执行的情形,公司将充分做好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股票质押诉讼风险、债务偿还能力等风险排查力度和动态监测频次,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工作。此外,花王集团将通过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寻求纾困政策、多方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经营力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等方式,来缓解自身债务压力,维护公司的稳定,截至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方案,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若有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将进行及时披露,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