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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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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2-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睿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睿道”)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公司股东宁波睿道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47,04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股东宁波睿道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宁波睿道于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1,634,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本次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数量过半,同时其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994,348股,合计减持2,629,117股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宁波睿道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8,185,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0%。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宁波睿道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等产生影响。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宁波睿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信投资”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735,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99%;

● 磐信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股东磐信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备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之江生物股票代码:688317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家浜路37弄4-5号24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5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之江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磐信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735,218股,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磐信投资已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其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因素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内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除上述减持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或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磐信投资持有之江生物无限售流通股10,248,06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6%,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磐信投资持有9,735,062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9,20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0%。具体内容详见之江生物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宥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田宇

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之江生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磐信(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宥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田宇

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