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上接58版)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2)成立日期:1987年12月成立(转制特殊普通合伙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七楼;
(5)首席合伙人:王晖;
(6)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37位,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5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9人;
(7)和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6,793.1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918.9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1,081.43万元。
(8)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4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综合业等,审计收费共计5,961万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王丽敏女士,2001年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11份。
(2)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阿彬先生,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7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苏超先生,201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或复核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10份。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王丽敏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阿彬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苏超先生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王丽敏女士、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阿彬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苏超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请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0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5、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2年0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5点至17点在全景网举行202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召开,广大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曹积生先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杰先生,独立董事战淑萍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本次网上说明会召开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并提出问题。公司将在2021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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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代表监事李玲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李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监事会对李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李玲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玲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前,李玲女士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提名王金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金女士被提名监事候选人后,已自查符合公司监事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王金女士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02月26日
附件: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金女士,1986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06年至2008年,在公司养殖场区做管理工作。2009年至2015年在公司采购部任职。2016年至2022年,在公司肉鸡营销部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金女士及配偶吕再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金女士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最近五年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金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