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2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敬请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2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鉴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首席合伙人:张增刚。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7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45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6人。
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30,945.2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006.2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0,569.68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4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等,审计收费总额7,599.07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2020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共18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胜任能力,具体如下:
项目合伙人:魏汝翔先生,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近3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米国军先生,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新培女士,1998年开始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审计复核过3家次上市公司。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魏汝翔、签字注册会计师米国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新培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15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12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30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15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12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3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公司提供连续3年的审计服务。2020年度,立信中联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知悉本事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完成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沟通过程中未出现意见分歧,无重大审计问题。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及独立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除卢申林/SHENG LINLU先生因对本次聘请的事务所不了解,无法表示意见外,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和独立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公司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理由充分、恰当,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此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2-02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A座04层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15日
至2022年3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和地点:2022年3月14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4:00-16:00时)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A座04层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邮件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22年3月14日16:00时)。
六、其他事项
(一)通信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国金中心A座04层
联系电话:0917-3235886
邮 箱:guo.j@snencn.cn
联 系 人:郭 静
(二)会务费用:与会股东一切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 临2022-03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2月2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或“被申请人”)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冬冬”或“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至今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面临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存在实际经营以及外来投资合作意向,具备重整价值,破产重整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中天进行破产重整。
● 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法院正式受理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本次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不会产生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2年2月25日,青岛中天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青岛中天经强制执行至今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面临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存在实际经营以及外来投资合作意向,具备重整价值,破产重整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青岛中院申请对青岛中天进行破产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村山口1号院5号楼120-10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青岛中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1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岛中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冬冬前期协调工作费用5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京0108执15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青岛中天情况概述
1、公司名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6725929N
3、成立日期:2004年10月29日
4、法定代表人:黄博
5、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1680号31号楼8户1-2层
7、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
二、青岛中天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青岛中天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青岛中天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青岛中天债权人根据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青岛中天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青岛中天的重整程序,并宣告青岛中天破产。青岛中天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三、风险提示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亿元至-72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亿元至-21亿元;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三)因债务逾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及账户大部分已处于冻结状态,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四)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且解决时间无法准确预计,因此公司破产重整最终能否获得法院受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法院正式受理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3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信访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01号,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确认,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述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1),于2022年1月1日、1月13日、1月21日、1月28日、2月12日、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一)至(五),预计不晚于2022年2月25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延期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问询函》涉及问题的回复工作,因问询函所涉前期事项需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且公司目前尚未确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将再次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2年3月4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3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涉案的金额:161,091,066.92元人民币+46,212,958.13元(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如公司败诉,公司将承担利息及诉讼费,因此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有一定影响。
2022年2月2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苏02民初117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张阳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及第三人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张阳
被 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
第三人: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德宝路9号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江苏泓海返还出资款161,091,066.9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暂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46,212,958.13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61,091,06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依法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江苏泓海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金1亿。被告实际出资6000万元,占股60%;北京中油三环克金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出资4000万元,占股40%。
2014年3月3日,江苏泓海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为被告实际出资6000万元,占股60%;无锡港湾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出资4000万元,占股40%。
2015年10月16日,江苏泓海发生股权变更和股本增加,注册资金变更为3.3亿,股东变更为:被告实际出资16675万元,占股50%;无锡港湾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出资6660万元,占股20%;鹰潭市天博弘盛投资中心实际出资6660万元,占股20%;新疆鼎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3335万元,占股10%。
2021年1月22日,江苏泓海发生股权变更,除股东新疆鼎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出资3335万元,占股10%变更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出资3335万元,占股10%。外,其他不变。
2021年5月24日,江苏泓海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为被告实际出资16675万元,占股50.03%;无锡港湾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出资2330万元,占股6.99%;鹰潭市天博弘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出资6660万元,占股19.98%;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出资3335万元,占股10.01%,原告实际出资4330万元,占股12.99%。
被告自2014年1月27日起,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江苏泓海公司账户上的大量资金通过“往来款”形式转移至被告公司账户。结合被告在公司设立之初、增资之后很快将等同于出资款金额的资金自第三人账户转移至被告账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原告在发现被告侵害江苏泓海公司权益后,已书面请求监事起诉被告,但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监事拒绝提起诉讼后,也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为保护原告投资的江苏泓海公司的利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如公司败诉,公司将承担利息及诉讼费,因此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有一定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3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8亿元人民币(本金)+17,728,347.83元(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到期借款本息纠纷所致,如公司败诉,公司需要承担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的义务,鉴于相关子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计提利息费用,因此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2022年2月2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民初24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青岛崂山支行”)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住所地:崂山区香港东路362号
被告1: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北区台柳路218号和达上城8号楼3单元18号
被告2: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雍贵中心D座9层
被告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2座
被告4:黄博
被告5:邓天洲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青岛中天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7,728,347.83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7日,原告(曾用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青岛中天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80,000,000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12个月,并分别与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签订《保证合同》,并就担保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同日,原告依约放款;现上述合同已到期,青岛中天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利息罚息17,728,347.83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到期借款本息纠纷所致,如公司败诉,公司需要承担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的义务,鉴于相关子公司已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计提利息费用,因此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3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已被法院受理,相关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249.33万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13.3.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在2021年11月18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1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亿元至-72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亿元至-21亿元;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亿元至-78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后可能被终止上市。
以上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1)
三、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表明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等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3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50.03%股权司法拍卖中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拍卖基本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50.03%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99);2021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50.03%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202),因“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及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嘉兴盛天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1,988,850,860元及利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市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青岛中天持有江苏泓海50.03%的股权进行评估。前述股权将于2022年1月28日10时至2022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标的: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50.03%股权。评估价:5472.08万元,起拍价:5472.08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整数倍。
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需补充披露重大事项,将上述司法拍卖撤回重新公示并变更拍卖时间,变更后的拍卖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10时至2022年2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二、本次中止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止此次网络拍卖行为。
三、风险提示
法院虽正式受理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