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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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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2版)

2022-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1、2021年1-6月合并中期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2、2020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3、2019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4、2018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5、2021年1-6月中期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6、2020年度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7、2019年度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8、2018年度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五)2021年三季度财务会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千元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行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本行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二)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行根据其业务和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告期内,本行财务报表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影响为调增未分配利润39,785千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3,004千元。

2、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向客户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同时,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进行的判断和估计也做出了规范。

本行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该准则不适用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收入,因此不会影响本行大部分收入,包括新金融工具准则所涵盖的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汇兑收益。本行实施该准则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3、新租赁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该准则要求,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追溯调整并不重述比较数据。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行作为承租人亦选择简化处理方式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

本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对2021年6月30日的会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其他

2019年5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应根据上述准则进行调整。本行实施上述两项准则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五、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注:贷款损失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

(二)主要财务指标

注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注2: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计算。

(三)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千元

注1:流动性风险指标依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计算;

注2: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原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注3:同业拆借资金比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人民币口径计算;

注4: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

注5:其他指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公式及监管口径计算。

六、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重要项目分析

(一)主要资产分析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7,361.83亿元、6,524.34亿元、5,583.86亿元和4,922.85亿元,2018年至2020年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12%。

报告期内,具体的资产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1、发放贷款和垫款

报告期内,本行牢牢把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重大发展机遇,始终秉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按照既定规划目标推进业务发展,客户贷款持续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3,306.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24%;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比例44.92%,较上年末上升3.1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1.10%,较上年末下降0.27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71.15%,较上年末提高77.72个百分点。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结构及贷款质量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企业贷款2,575.7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7.28%;个人贷款860.4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60%。

本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① 企业贷款

企业贷款是本行贷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2,575.75亿元、2,023.73亿元、1,658.88亿元和1,369.84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72%、71.24%、71.53%和73.71%。2021年6月30日本行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27.28%,2020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1.99%,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1.10%,报告期内本行企业贷款规模稳步增长。

② 个人贷款

本行个人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总额分别为860.49亿元、807.20亿元、651.42亿元和488.46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6.60%,2020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3.91%,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33.36%。报告期内本行个人贷款稳步增长。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分别为762.71亿元、730.20亿元、604.54亿元和456.58亿元,2021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4.45%,2020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0.79%,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32.41%。

(2)按行业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

本行企业贷款及垫款(不包括贴现贷款),按行业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以上企业贷款数据均不包括贴现贷款。

报告期内,本行始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持续深化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客户的信贷资源投放,进一步强化行业集中风险防范能力。本行企业贷款投放主要集中在:(i)租赁和商务服务业、(ii)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iii)房地产业、(iv)制造业、(v)批发和零售业。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贷款发放最多的前五大行业的贷款总额占公司类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13%、77.93%、76.68%和76.27%,主要行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稳定。

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加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控既是落实国家宏观审慎管理、防范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业务结构转型、实现资产结构均衡发展的内在需要。成都银行坚决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做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推动相关业务按政策要求实现平稳过渡。

该文件对成都银行的总体影响可控。成都银行已经明确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要求,积极主动做好集中度压降工作”的总体思路,将按照监管要求保持逐年平稳压降,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房地产贷款日常额度管控与监测机制;坚持政策导向,继续优先支持刚需、改善型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稳妥推进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促进存量转化;推进业务板块结构性调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发展,持续优化信贷类资产内部结构。

(3)按地域类型划分的贷款及垫款

本行以发放贷款的营业网点所在地为基础,按地域对贷款进行了分类。通常情况下,借款人的所在地与本行发放贷款的营业网点所在地之间存在较高的关联性。

本行贷款及垫款(不包括应计利息),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本行业务主要在四川省内开展,集中于成都区域。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在成都区域的贷款额占本行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54%、71.12%、74.93%和76.20%。报告期内,本行异地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发放客户贷款在本行贷款总额中的占比逐年提高,截至2021年6月30日达到29.46%。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本行公司贷款及垫款(不包括应计利息),按担保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本行信用贷款主要发放给信用评级较高、有稳定和安全还款来源的借款人,本行基于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判断等调整信用贷款发放。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贷款余额分别为1,456.17亿元、1,011.07亿元、746.17亿元和539.64亿元,在客户贷款中的占比分别为42.37%、35.72%、32.30%和29.04%。报告期内,本行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担保,抵质押贷款合计占比在报告期内保持在较高水平。

(5)贷款客户集中度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本行对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前十大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合计情况如下表所示,该等贷款皆为正常类贷款。期末本行最大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28.50亿元,占资本净额比例为4.43%;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为205.36亿元,占资本净额比例31.89%,占贷款总额比例5.98%。符合有关借款人集中度的适用监管要求。

单位:千元,%

2、客户贷款五级分类状况

(1)客户贷款分类的依据分类方法

本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放贷款和垫款实施五级风险分类,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加强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地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可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成都银行五级风险分类划分的核心定义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贷资产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针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成都银行将五级分类细化为十二级分类管理,风险分类基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进行,结合借款人的偿还记录、还款意愿、担保状况以及逾期时间长短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成都银行遵循实事求是、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受到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企业违约现象增加。本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态度,在符合贷款分类原则的前提下,成都银行支持有较强履约能力的信贷客户寻求风险化解的方法,如允许贷款展期、支持企业重组。成都银行密切跟踪该类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如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兑现承诺或经营情况无好转、重组无实质进展,将实时进行风险分类级次调整。

(2)按照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按五级分类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监管分类标准确认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7.89亿元、38.68亿元、33.05亿元和28.54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10%、1.37%、1.43%和1.54%。

报告期内,本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主要原因如下:近年来,本行以“严控新增、化解存量”的工作思路为引领,一方面通过制定信贷政策指引,强化客户准入,营销优质客户,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在源头上控制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现金清收、转让、诉讼以及核销等方式,加快存量不良贷款处置,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当前经济下行、结构调整以及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资产质量管控构成一定压力,后续本行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同时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化解贷款风险。

(3)贷款迁徙情况

报告期各期内,本行贷款五级分类迁徙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5: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母公司口径数据。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0.34%、0.55%、0.77%和2.57%,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9.12%、35.65%、65.11%和50.71%,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5.10%、97.88%、93.46%和11.89%,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分别为32.48%、33.31%、97.86%和96.31%。2018年、2019年关注类迁徙率较高,主要原因是本行为解决2013年以来经济下行及区域风险的影响下形成的问题,2018年末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下调至不良,先于监管要求时限解决了不良贷款偏离度问题;2019年,由于部分关注类贷款在该年出现逾期欠息且逾期时间超过90天,本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要求实时、审慎下调其风险分类至不良;本行2019年、2020年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2018年、2019年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较高的原因是部分贷款客户逾期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解决,本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要求及逾期时间的规定,下调其风险分类。

(4)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不良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1:按照每类不良贷款除以该类贷款总额计算;

注2:企业贷款包括贴现贷款和贸易融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企业类不良贷款分别为32.90亿元、33.96亿元、28.42亿元和23.55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8%、1.68%、1.71%和1.72%。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分别为4.99亿元、4.71亿元、4.63亿元和4.99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58%、0.58%、0.71%和1.02%。近年来,伴随贷款规模的上升,本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截至2021年6月末不良贷款总额较年初有所减少,不良贷款率继续降低。

(5)按地理区域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不良贷款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集中在成都地区,其不良贷款占不良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81.65%、82.43%、71.20%和53.09%。报告期内,本行成都地区不良贷款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个别大额客户贷款分类向下迁徙导致。

(6)贷款逾期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逾期情况分布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贷款分别为40.74亿元、39.12亿元、37.96亿元和39.15亿元;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9%、1.38%、1.64%和2.11%,逾期贷款率呈下降趋势。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分别为33.63亿元、33.85亿元、27.06亿元和27.97亿元,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98%、1.20%、1.17%和1.50%。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7.89亿元、38.68亿元、33.05亿元和28.54亿元,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分别为88.76%、87.53%、81.90%和98.00%。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均已划为不良贷款。

3、客户贷款损失准备

(1)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基于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量化参数,结合宏观前瞻性的调整,及时、足额地计提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其中,第一阶段资产按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第二、三阶段资产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

(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客户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注1:2018年以前,成都银行减值计提(转回)合并进行披露,2019年起成都银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减值计提及转回分别列示披露。

注2:2019年1月1日后,上述贷款损失准备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

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本行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分别为140.51亿元、113.41亿元、83.88亿元和67.63亿元,报告期内,本行贷款损失准备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本行贷款规模增长以及本行主动应对经济下行期的风险,坚持审慎原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强风险对冲能力。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