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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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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2022-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4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1),公司股票自 2022年2月25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8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25、临2022-012)。

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上述立案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未能确定该立案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立案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有关公告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1),公司股票自 2022年2月25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04,372,765.26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2,210,928,325.61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9,175,113.01元;截止2022年1月28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64,269,326.64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2,667,005.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六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22-016),本次公告为案件二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执10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404,372,765.26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2,210,928,325.61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129,175,113.01元;截止2022年1月28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为64,269,326.64元;人民法院诉讼费催缴合计金额为2,667,00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澄星”)。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

*宣威磷电、广西澄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2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的时间:2021年12月21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12月3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的时间:2022年2月28日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澄星股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实际清偿之日在2021年9月3日之后时,利率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 50%计算);2、判令被告澄星股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3、判令被告澄星集团对被告澄星股份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股份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流贷(2020)第4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额度2亿元、有效期1年、利率按照借据、借款用途是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违约事件、交叉违约等事项。合同第16.1(8)约定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合同17条约定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构成交叉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债务。合同19.2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0年9月4日被告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渤锡分保字(2020)第20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协议约定了澄星集团为澄星股份上述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9月7日被告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2),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3日。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澄星股份出具公司贷款借据(编号为00366193),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借款金额壹亿元,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到2021年9月3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上述借据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

现被告涉及重大诉讼。2021年1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亿元财产进行保全。2021年1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亿元财产进行保全。 被告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交叉违约,危及原告贷款的安全。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借款本金2亿元没有异议,对利息以及罚息计算也没有异议。2、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5万元没有提供支付凭证。澄星集团辩称:同澄星股份答辩意见,澄星集团担保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至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澄星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5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2033元,由澄星集团、澄星股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 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依法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相应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辅助事务费用将 由你单位承担,我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为规范诉讼费及涉案往来款项管理,自2016年11月 21日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执案件均实行“一案一人一帐号”。缴款金额:详见执行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58851103001121136。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752号《执行裁定书》:

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2执75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苏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执10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执752号判决书已于2021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履行(2021)苏02执752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澄星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缴款金额:200050000.00元。其他费用:0.00元;利息: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236488。

(四)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重大被诉讼(仲裁)起诉的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全部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有34个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金额为9,840,880.42元。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