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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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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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中航科工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四)收购人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中航科工采用的会计制度及重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哈飞集团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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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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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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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滨江近三年财务报表
2019年10月10日,中直有限通过其存续分立新设公司天津滨江,截至公告披露日,天津滨江成立尚未满3年,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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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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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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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提供的其它信息。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3、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有关内部决议;
4、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中直股份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6、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8、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9、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1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直股份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1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收购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处,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民生
2022年2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曹生利
2022年2月28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天津滨江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成钢
2022年2月28日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民生
2022年2月28日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曹生利
2022年2月28日
天津滨江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成钢
2022年2月28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赵 洋
经办律师:戴 华
邓 盛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28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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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民生
2022年2月28日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曹生利
2022年2月28日
天津滨江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成钢
2022年2月28日
(哈飞股份为中直股份曾用名。)
(中航科工全资子公司哈航集团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5%股份,哈航集团、中直有限在本次收购中与收购人作为交易相对方,因此在本次收购中哈航集团、中直有限不构成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其相关减持信息已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