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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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2022-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2022-024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中标项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为保证所有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公平、准确、完整,并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公司将主动披露相关中标及签订合同的信息。

一、签约项目情况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子公司中标/签约千万元以上合同订单合计为人民币221,979.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智能缆网、智能电池、智慧机场龙头/领军企业,上述合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

三、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的履行及施工可能受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宏观环境和行业政策、客户自身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无法如期或全部履约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远东股份 编号:临2022-025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的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68.2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100%的股权转让给西藏荣恩,转让价格32,000万元,加上三普药业应付公司5,000万元往来款项,西藏荣恩共计应付公司37,000万元;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西藏荣恩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尚欠公司5,000万元。2016年7月,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荣恩依约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3,615万元、诉讼费/律师费125万元及支付其他损失1,028.24万元。

2020年9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2017)青01民初52号-2],判决西藏荣恩给付公司5,000万元、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1,801.81万元(截至2020年9月)、其他损失及诉讼费损失1,028.24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9月,公司、西藏荣恩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4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终291号],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针对上述判决,三普药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公司、西藏荣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为三普药业设定义务(债务)的相关条款无效;判令诉讼费由公司、西藏荣恩承担。

2021年8月,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青民撤1号],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中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部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4月、2021年8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1、2021-033、2021-054、2021-083)。

二、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具体如下:

(一)上诉请求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普药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药业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公司认为三普药业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和程序资格,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