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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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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0版)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2022年3月2日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柳丹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虽然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不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2022年3月2日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徐作骏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虽然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不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

2022年3月2日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对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华国平先生、华一敏先生、李论先生、肖锋先生、马卫国先生、王兆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对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柳丹先生、刘力先生、徐作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虞丽新(签字): 裘 索(签字):

柳 丹(签字):

2022年3月2日图片列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兰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5,360,019.3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4,031,948.8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1年11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9,198.14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9,198.1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27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16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通知存款、固定收益凭证、协议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备案情况

本项目中除环烯烃共聚物和环烯烃聚合物(COC、COP)制品尚在备案,其他产品均已完成备案,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投资进度计划

本项目计划投资3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4,30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5,700万元。项目预计在18个月内按进度投资,主要投资计划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四)项目必要性分析

1、布局完整产业链,促进公司战略实现

药包材行业的核心技术主要在于新材料的开发、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设计等方面。随着国家大力鼓励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等高端药品的发展,生物重组基因、疫苗、单抗等领域迅速发展,为预充式包材需求量的增加带来机会,预充式包材的市场前景处于上升态势。公司将致力于开发新型包装系统及给药装置,提供特定功能,满足制剂技术要求,提高患者依从性,保障用药安全。在此背景下,公司布局预充式包材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

2、市场空间较大,回报前景良好,有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随着国内疫苗接种的推广,国内预灌封注射器供应紧张,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及时满足市场需求,亟需扩产。预灌封注射器是近年来国际高端制剂药品所广泛采用的新型包装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疫苗等生物制剂产品包装以及急救药物制剂的包装。预灌封注射器实现了存储、给药一体化,能够减少药品残留浪费、配药污染风险,其安全性和便捷性已得到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广泛认可,并被逐步引入更多高价值制剂产品的包装中。长期看,随着我国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各类创新药物的增加,以及预灌封注射器认可度的进一步提升,预计未来预灌封注射器的需求必保持增长态势,需求量大。

糖尿病作为全球性慢性疾病,全球患者人数持续增长。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叠加随着近年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糖尿病发病率不断增加,胰岛素作为糖尿病治疗的重要药物,我国胰岛素市场非常巨大,带动胰岛素注射器等市场规模持续扩容。

随着材料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特种塑料包装被用于口服液、注射剂的包装,其中环烯烃共聚物和环烯烃聚合物(COC、COP)新兴材料市场前景广阔。环烯烃共聚物和环烯烃聚合物(COC、COP)可实现超高纯度,其惰性性质可防止干扰反应和分析,同时它的光学性能可达到91%的清晰度,并具备优良的UV透明度和低双折射。它具有高度的设计自由度,可进行注塑成型加工,可浸出物和可萃取物极低,且以其非极性、低反应性表面等特性,成为药品包装的可靠选择。COC、COP材料除符合美国、欧洲、日本药典外,亦获得了美国FDA的DMF备案号,COC、COP材料也通过了国家药审中心的备案。

本次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且未来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回报前景良好。本次项目建设将通过扩大预充式包材产能,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项目可行性分析

1、国家产业政策对医药包装行业的大力支持

医药包装作为医药行业的配套行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行业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围绕绿色包装、安全包装、智能包装及标准包装构建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确保产业保持中高速增长的同时提升集聚发展能力和品牌培育能力。而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正式实施,药品电子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均对药品生产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促进上游医药包装行业有序竞争和优胜劣汰。医药包装行业的核心技术在于新材料的开发、产品结构的设计、生产工艺优化等环节。本次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本项目将有助于医药包材行业的产业升级,提高公司在高端医药包装材料市场的占有率。

2、丰富的客户群体和成熟的销售网络是扩大生产的有力驱动

凭借产品质量优势、品牌知名优势、技术研发优势、高端产品先发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建立起全方位的客户合作网络。公司的客户已覆盖国内医药工业百强企业60%以上,主要客户包含恒瑞医药、齐鲁制药、国药集团、中生集团、石药集团、丽珠集团、上海医药、广药白云山等国内知名药企,并与国内其他众多主流医药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同时,公司也已进入如辉瑞制药、勃林格殷格翰、韩国绿十字等部分国际知名医药企业的全球供应体系,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近年来,公司不断推进“走出去”的海外市场推广战略,并已在意大利、埃及、沙特、卡塔尔等国家和地区实现产品销售。

3、强大的技术和研发实力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保障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医药包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主要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产品设计开发水平、产品生产工艺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体系,包括供应商质量体系、入库检验程序、过程检验程序、成品放行检验程序、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产品可追溯性等,保证了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同时公司十分重视产品研发,经过多年行业沉淀,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均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并且围绕产品形成了强大的技术壁垒。因此,公司具有扎实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1、本项目尚需办理部分项目备案、环评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审批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项目涉及新技术的研发,虽然公司长期积累了药用包装行业较多技术储备,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工艺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按预期投产或者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新产品产业化落地滞后或增加的产能无法消化,公司将会面临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3、新项目全面达产后的市场需求有不确定性,预充式包材面向高附加值药品的市场,受制于国内高精新等高端药品市场需求发展或选择;同时,预充式包材与其它药用包材相比,成本较高,下游制药企业可能受国家医保、集中采购等政策的限制,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低成本的其它药用包材,存在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七)项目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各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期内实现年均营业收入为3.705亿元(含税),经济效益较好。(上述测算仅为预测数据,不构成公司正式承诺,不排除由于政策、市场、技术研发风险及不可预见的其他风险对项目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存在预测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可能性。)

2、社会效益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医疗费用增加,新药品开发力度加大,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步伐加快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扩大,医药工业将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加快新型给药装置预充式包材的国产化替代,可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就企业自身而言,可抢占市场先机,获得更广阔的发展机遇。

(八)保障超募资金安全的管理措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本次公司投入的超募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30,000万元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大预充式医用包装材料产能项目的事项无异议。